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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622
  • 发布机构
    蒙自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8-2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机构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蒙自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是蒙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蒙自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自然资源局在地质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地震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 与市水利局在水旱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3.与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防治工作;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报送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 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5. 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存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政治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档案、重要文稿起草、督察等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风险监测、救援协调、应急值守等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市级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综合协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和机制,依法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消防、气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行政审批科)。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应急管理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安全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资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有关专家组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负责联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工作。

    (四)综合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编制综合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

    (五)危化品监管和安全基础科。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提出关闭建议;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三级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供销、能源、民爆、特种设备、邮政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查处相关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商务、电力、电信、市场监管、粮食、道路交通、农机、水运、民航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相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六)非煤矿山科。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矿井提出关闭建议;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公路和铁路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政治处。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蒙自市政府行政中心B区5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8:30-11:3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73-3725903

    负责人姓名: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