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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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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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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室字[2019] 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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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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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障局)是蒙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参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州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六)负责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八)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周负担。(十一)有关职责分工。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市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划拨。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工作。指导医保窗口作风建设。承担扶贫挂钩联系点工作。(二)法规和待遇保障科。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市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筹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牵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三)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和招标采购科。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州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参与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四)基金监管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谩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蒙自市霁虹路2号市医疗保障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873-3721392
主要负责人:孔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