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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723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发〔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3-01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蒙铁路(蒙自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文蒙铁路(蒙自段)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蒙自市征用集体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蒙政办发〔2014〕102号)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该项目有关土地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青苗及林木等补偿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建文山至蒙自铁路(蒙自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文蒙铁路(蒙自段)项目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该项目有关土地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青苗及林木等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1.一类区:文澜街道、观澜街道、新安所街道
  水田:83930元/亩。
  园地、旱地、水浇地:76300元/亩。
  林地、草地:38150元/亩。
  2.二类区:芷村镇、鸣鹫镇、老寨乡
  水田:41580元/亩。
  园地、旱地、水浇地:37800元/亩。
  用材林地、草地:按18900元/亩。
  天然幼龄地、灌木林和薪炭林地:按5760元/亩。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施工便道、拌合场、人员驻地、取弃土场等)
  1.临时用地征用补偿。临时用地协议实行两年一签,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2542元/亩·年。
  2.临时用地复垦。使用临时用地的应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文件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缴纳复垦保证金。
  二、征收或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和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或征用土地上确需铲除青苗的,按当季一茬青苗地类的年产值给予补偿)
  1.大春作物
  (1)稻谷: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2)烤烟:补偿标准为4500元/亩。
  (3)甘蔗:补偿标准为2600元/亩。
  (4)玉米:补偿标准为2600元/亩。
  (5)花生: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
  (6)红薯: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7)油菜籽: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
  2.小春作物
  (1)小麦:补偿标准为2600元/亩。
  (2)蚕豆: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3)豌豆: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4)露天蔬菜: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5)大棚蔬菜: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
  (6)瓜果类:补偿标准为3200元/亩。
  (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只包括合法使用的生产用房及其他设施拆除,按新旧程度测算)
  1.简易房:补偿标准为150—300元/平方米,其中,墙高2.8米(不含2.8米)以下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墙高2.8米(含2.8米)以上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2.毛石基础:补偿标准为260元/立方米。
  3.小水池:挖方补偿标准按15元/立方米,支砌补偿标准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中第11条挡墙的标准执行。
  4.水井:井圈水井、石方支砌水井补偿标准为:深度为10米以内200元/米、10米至20米(含)以内220元/米、20米以上240元/米;土井80-100元/米;机井补偿标准为:直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按50元/米;直径10厘米以上按180元/米。
  5.土方量:补偿标准为15元/立方米。
  6.坟:砖坟、石坟补偿标准为6000元/冢,土坟补偿标准为3500元/冢。
  7.钢架大棚:补偿标准为13000—15000元/亩。
  8.普通大棚:补偿标准为3000—5000元/亩。
  9.滴灌、喷灌:补偿标准为2000—3000元/亩。
  10.水泥桩(杆):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每亩按100棵计算)。
  11.挡墙:钢筋混凝土挡(围)墙600元/立方米,素混泥土(水泥砂浆支砌)挡(围)墙420元/立方米,空心砖挡(围)墙300元/立方米,砖挡(围)墙500元/立方米,浆砌石挡(围)墙360元/立方米,毛石挡(围)墙260元/立方米,乱石、土围墙100元/立方米。
  (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1.石榴、桃、梨、苹果、樱桃、杨梅(每亩按60株计算)
  (1)未挂果(树龄1—3年):小(1年)、中(2年)、大(3年)补偿标准分别为20元、30元、40元。
  (2)初果期(树龄 4—6 年):小(4年)、中(5年)、大(6年)补偿标准分别为70元、100元、140元。
  (3)盛果期(树龄6年以上):小、中、大补偿标准分别为180元、220元、260元。
  2.枇杷、车厘子(每亩按56株计算)
  (1)未挂果(树龄2年以内):补偿标准为2800元/亩。
  (2)初果期(树龄3—4年):补偿标准为11760元/亩。
  (3)盛果期(树龄5年以上):补偿标准为16800元/亩。
  3.花椒、李、柿、冬桃(每亩按50株计算)
  (1)未挂果(树龄1—3年):小(1年)、中(2年)、大(3年)补偿标准分别为20元、30元、40元。
  (2)初果期:(树龄4—6年):小(4年)、中(5年)、大(6年)补偿标准分别为60元、80元、120元。
  (3)盛果期(树龄6年以上):小、中、大补偿标准分别为140元、180元、220元。
  4.枣、桔(橙)子(每亩按75株计算)
  (1)未挂果(树龄1—3年):小、中、大补偿标准分别为20元、30元、40元。
  (2)初果期:(树龄4—7年):小、中、大补偿标准分别为60元、80元、100元。
  (3)盛果期(树龄8年以上):小、中、大补偿标准分别为120元、140元、160元。
  5.葡萄
  (1)未挂果(树龄3年以内):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
  (2)初果期(树龄3—4年):补偿标准为18000元/亩。
  (3)盛果期(树龄5年以上):补偿标准为24000元/亩。
  6.金丝蜜枣、潘枣(每亩按111株计算)
  (1)未挂果(树龄3年以内):补偿标准为4440元/亩。
  (2)初果期(树龄3—4年):补偿标准为15540元/亩。
  (3)盛果期(树龄5年以上):补偿标准为26640元/亩。
  7.火龙果
  (1)未挂果: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2)初果期: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3)盛果期:补偿标准为15600元/亩。
  (四)经询价确定的作物补偿标准
  在地调过程中发现部分农作物在《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蒙自市征用集体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蒙政办发〔2014〕102号)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经询价、研究,补充如下作物补偿标准。
  1.蜜哆啰:补偿标准为一年以下15000元/亩,一年至二年18000元/亩,二年以上20000元/亩。
  2.牛油果:补偿标准为种植一年3980元/亩,种植二年5310元/亩,种植三年6640元/亩。
  3.金花茶:按照833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此补偿标准包含定植、管理、地租等费用。
  4.百合:补偿标准为38100元/亩。
  5.刺脑包: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每亩不超过135株,若种植密度较稀疏,按照大株30元/株,中株20元/株,小株10元/株补偿。
  6.橡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7.刺围栏:已形成围栏,没有商品价值只作围栏使用,按20元/米补偿。
  8.三七:补偿标准为一年七(籽条苗圃)50000元/亩,二年七35000元/亩,三年及以上45000元/亩。
  9.重楼:补偿标准为二年以内(籽条苗圃)50000元/亩,二年至四年45000元/亩,四年及以上50000元/亩。
  10.黄精:补偿标准为二年以内(籽条苗圃)50000元/亩,二年至四年40000元/亩,四年及以上50000元/亩。
  11.白芨:补偿标准为一年以内(籽条苗圃)30000元/亩,二年以内35000元/亩,三年及以上40000元/亩。
  12.百部:补偿标准为一年以内10000元/亩,一年及以上15000元/亩。
  (注:三七、重楼、黄精、白芨、百部的补偿标准已包含定植、管理、地租、大棚、灌溉设施等费用)
  13.石斛:铁皮石斛和紫皮石斛补偿200元/平方米(以苗床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14.柴胡: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
  15.马蹄香(鸡屎臭药):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
  16.摸摸香:补偿标准为3400元/亩。
  鉴于中药材价格波动较大,此部分作物补偿标准为文蒙铁路(蒙自段)征地期间通过询价及研究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后中药材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木:人工幼龄按28元/株(每亩111株计算,为3108元/亩)、中龄林按36元/株(每亩111株计算,为3996元/亩)、成熟林按50元/株(每亩111株计算,为5550元/亩)。
  (二)天然幼龄、灌木林、薪炭林:按930元/亩补偿。
  四、房屋、电力、光缆、水利和道路等设施和补偿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估价后,及时协商给予补偿。
  五、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后,种植的作物、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及地下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以上补偿标准未列举的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参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蒙自市征用集体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蒙政办发〔2014〕102号)文件标准以较高标准进行补偿,如实际补偿中涉及到文件中未制定的标准,上报文蒙铁路(蒙自段)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研究确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