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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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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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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办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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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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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蒙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洪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蒙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法规、制度,并参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1.4.2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5 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2 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中国移动蒙自分公司、中国联通蒙自分公司、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上述单位的一位领导为指挥部的成员,若成员单位或分管工作发生变动即自动更换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要求,落实国家防总、省、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审定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城市防洪等防汛抗旱减灾预案;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指挥防洪工程抗洪抢险,保障防汛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指导防汛抗旱减灾规划编制,根据相关规划,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负责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汛安全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并及时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工程防汛抗洪工作督查;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规定衔接消防救援队伍、驻蒙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运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参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作出气象趋势分析预测、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旱情、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洪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查处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置因汛情、旱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负责公路、航道交通基础设施防汛安全管理及抗洪抢险、修复及保通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影响泄洪的设施;协调配合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运输、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料准备和大型抽水泵、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掌握工业企业的防洪保安情况,督促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善后工作;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及运行商,支持配合做好水旱灾害防御、抗洪抢险的监测、预警、调度信息保障工作并给予政策性支持。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负责督促指导临江临河、山洪灾害易发区域内各类学校做好校区防汛安全工作,开展在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防灾避险意识;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遭受洪涝旱灾的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协同配合做好避险转移安置人员和受灾群众生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下拨和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市防汛办做好防汛抗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预警预报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优先保障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国土空间利用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制定城区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区防汛预案;掌握城区防汛情况;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检查城区防汛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组织对城区河道、排涝沟、排水管道进行全面疏浚,确保畅通,指导实施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督促指导城镇供水及供水设施管护、供水方案编制,实施城市节水措施。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负责监督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汛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汛期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组织加强汛期、枯水期间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水环境状况,防范饮用水源地污染、水质变化造成水质性缺水事件,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水质性缺水事件,确保汛期环境安全。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建立防汛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负责开展干旱饮水水质监测,负责水旱灾害期间疾病预防控制及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风险问题的干预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参与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防汛抗旱指令,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市地震动态,及时通报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指导做好市防汛抗旱工程抗震能力建设,加强地震灾区防汛抗旱工程地震损失调查评价、为震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合理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田排涝工作;洪涝旱灾害发生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渔业生产及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防汛抗旱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下拨、使用安全。
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中国移动蒙自分公司、中国联通蒙自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及邮政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制定非常情况下防汛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做好固定、移动通信及邮政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话路、邮路畅通,确保防汛工作需要,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
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负责所辖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及时对管辖电力设施进行定检、维护;负责本行业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线路正常运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2.3 办事机构
蒙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为蒙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主要河湖水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湖、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提供抢险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或溃坝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3.1.3 洪涝旱情灾情信息
洪涝旱情灾情发生后,市防汛办应及时向州防汛办报告洪涝旱情受灾情况,市防汛办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旱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州防汛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灾害发生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政府、州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城区洪涝灾情。特大、重大灾情笫一次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办,市防汛办在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州防汛办,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增加报送次数。
3.2 预防预警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检查和维护泄水闸启闭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垮坝应急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已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3 河库预警行动
(1)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一般洪水(Ⅳ级)时,各河道管理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较重(Ⅲ级)洪水时,各河道管理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并确定预警区域(城市低洼、易涝区),由市防指授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预警区域发出洪水预警。
(3)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重大(Ⅱ级)洪水时,各河道管理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确定预警区域:(主要是城市低洼、易涝区和河道下游乡镇),由市防指向预警区域发出洪水预警。
(4)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特大(Ⅰ级)洪水时,各河道管理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城区域和河道下游乡镇发出洪水预警,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5)山洪灾害预警
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防汛办。
(6)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市防指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供水公司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蒙自市区域洪涝旱灾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四级。
进入汛期,市防汛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旱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洪涝、旱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及州防指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河堤、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当犁江河、沙拉河、黑水河等重要河道遭遇50年一遇的洪水,河堤发生决口;
(3)当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特大险情;
(4)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地质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6)3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7)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蒙自市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当犁江河、沙拉河、黑水河等重要河道遭遇20年一遇的洪水;
(3)当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6)3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重度干旱;
(7)城区发生重度干旱。
4.2.4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长负责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州防汛办。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融媒体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2.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蒙自市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当犁江河、沙拉河、黑水河等重要河道遭遇10年一遇的洪水;
(3)当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 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6)3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7)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4.2.6 Ⅲ级响应行动
由市防指第一副指挥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派出技术人员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将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州防指。市防指应在市融媒体中心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应及时救助灾民。市卫健局应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2.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Ⅳ级响应
(1)蒙自市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当犁江河、沙拉河、黑水河等重要河道遭遇5-10年一遇的洪水;
(3)当小(一)型以上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发生死亡2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6)3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7)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4.2.8 Ⅳ级响应行动:
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负责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救灾,派出技术员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并将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州防汛办。
5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利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2 工程险情
(1)当出现河堤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市防汛办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市防汛办。
(2)河堤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市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河堤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河堤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5.3 山洪灾害
5.3.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市防指或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5.3.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5.3.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3.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3.6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4 干旱灾害
根据蒙自市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5.4.1 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5.4.2 严重干旱
①市气象局、市水利局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市防指应及时组织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④督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早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5.4.3 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市防指应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5.4.4 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6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6.1 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市防汛办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指领导审批后,可向州防汛办上报;市防汛办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州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1)当出现一般洪涝旱情灾害和较大洪涝旱情灾害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应急局应1小时内及时将基本的灾情信息,报告市防汛办处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2小时内补报详情,同时市防汛办应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州防汛办和市人民政府领导。
(2)当出现严重洪涝旱情灾害和特大洪涝旱情灾害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应急局应1小时内及时将基本的灾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2小时内补报详情,同时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办应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办。
6.2 指挥和调度
(1)当出现洪涝旱情灾害后,市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州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防指领导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6.3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旱情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市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人民政府或州防汛办指挥决策。
(3)市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4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市防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州防汛办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出现洪涝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市人民政府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6.6 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市防指审核。
(3)报道由市防指和市委宣传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6.7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市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市防汛办应协调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2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卫星手机、无线对讲机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 对犁江河、沙拉河、沙甸河(蒙自段)等主要行洪河道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组织实施抢险。
7.2.2 市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7.3 供电与运输保障
7.3.1 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灾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3.2 蒙自市交通运输局和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灾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 蒙自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洪涝干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4.2 蒙自市卫健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 市防汛办、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7.5.2 市财政局应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防汛抗灾设施修复补助,每年应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7.6.2汛期或旱季,市防指应根据洪涝旱灾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7.6.3市防汛办应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广大干部 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7.6.4市防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6.5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7 技术保障
建设市防指指挥系统。建立重要江河的重要河段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逐步建立与州防汛办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的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市防指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汛办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8 应急队伍保障
7.8.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消防救援、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利,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利。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负责调动。二是州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向州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州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向州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州防指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7.8.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7.9 宣传、培训和演习
7.9.1 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指领导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7.9.2 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负责乡镇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2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9.3 市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一般每1~2年组织举行一次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演习。
8 后期处置
8.1 灾后救助
8.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8.1.2 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应及时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1.3 市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1.4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8.2 抢险物资补充
市防指应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 灾后重建
市属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5 调查与总结
每年市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6 奖励与惩罚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防指将联合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7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8.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实施之日起生效实施。
名词术语解释: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城市等级: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15.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6.主汛期:我市的主汛期是指每年的6至9月份。
17.市重要江河:南盘江流域(沙甸河蒙自段、沙拉河、犁江河)、红河流域(北溪河、南溪河蒙自段、新现河蒙自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