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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045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办发〔2020〕84号
  • 发布日期
    2021-01-12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委、办、局:

  《蒙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目 录

  

  一、总则................................................................1

  (一)编制目的...........................................................1

  (二)编制依据...........................................................1

  (三)适用范围...........................................................2

  (四)工作原则...........................................................2

  (五)预案体系...........................................................2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3

  (一)市级组织机构和职责.................................................3

  (二)成员单位和职责.....................................................3

  (三)督查组.............................................................8

  (四)专家组.............................................................8

  三、监测与预警...........................................................8

  (一)监测...............................................................8

  (二)预警...............................................................9

  四、应急响应............................................................11

  (一)响应程序与响应分级.. .............................................11

  (二)应急监测和监管....................................................11

  (三)响应措施..........................................................11

  (四)信息公开..........................................................17

  (五)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17

  (六)应急终止..........................................................17   

  五、区域应急联动........................................................18

  六、总结评估............................................................18

  七、应急保障............................................................18

  (一)人力资源保障......................................................18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19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19

  (四)经费保障..........................................................20

  (五)后勤物资保障......................................................20

  (六)治安保障..........................................................20

  八、应急预案管理........................................................20

  (一)监督问责..........................................................20

  (二)预案的管理与修订..................................................21

  (三)预案的宣传和培训..................................................21

  (四)应急预案的演练....................................................21

  九、附则................................................................21

  附件:名词解释...........................................................2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带来的危害,采取及时、有效严格的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特制订《蒙自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8.《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指南》

  9.《蒙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蒙政发〔2014〕183号)

  10.《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保完 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云污防字〔2019〕42号)

  11.《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落 实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云污防字〔2019〕50号)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三)适用范围及重污染级别确定

  本预案适用于蒙自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人员和技术准备,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和应急响应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通过绩效分级管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编制“一厂(场)一策 , 应急减排清单,避免应急减排“一刀切”。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蒙自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蒙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制定总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级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蒙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蒙自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局长兼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负责组织应对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和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13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移动、联通、电信蒙自分公司。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新媒体等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预警、响应等信息及应急响应下的健康防护提示和建议性减排措施,做好宣传、发布工作。

  2.市委网络安全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3.市融媒体中心: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宣传部的指令做好市级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按照市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5.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工业企业限产限排、错峰生产等措施;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督导加油站、油品储存等涉油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6.市教育体育局: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7.市公安局: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划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绕行区域,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机动车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检查执法力度。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市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时各项应急资金,将重污染天气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财政据实保障。

  9.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督促落实矿山露天作业和裸露场地扬尘污染管控等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10.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方案,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牵头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负责其中工业源、移动源清单,根据职能职责组织企业(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状况进行会商,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牵头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扬尘源和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扬尘源清单,根据职能职责组织企业 (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减排措施。负责督促指导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垃圾清运、渣土运输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应急措施。

  12.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六个100%”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

  13.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牵头负责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施工扬尘源清单,根据职能职责组织企业(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区域铁路、高速公路等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减排措施。负责督促机动车维修行业喷漆作业停业。

  14.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15.市水利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及时更新;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行业内工程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止使用等措施。

  16.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17.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负责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健康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指挥部应急指令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资源化利用,对农用机械进行管控。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负责督促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及分析,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大气环境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及预警联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在有利天气条件下及时开展应急人工增雨作业。

  21.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对停产、限产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22.移动、联通、电信蒙自分公司: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提供预警等信息发布渠道,义务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

  (三)督查组

  由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办公室牵头,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和市气象局推荐的应急、生态环境和气象专业人员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撑。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日常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市气象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有可能造成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市气象局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有关要求,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蒙自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与州级统一,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根据环境空气重污染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AQI指数日均值超过90低于200时,且细颗粒物(PM2.5) 浓度日均值>35微克/立方米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按照《蒙自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实施方案》(蒙政办发〔2019〕62号)规定执行,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刻向市级相关部门发布。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一天发布。如遇特殊气象条件预警信息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信息等内容。

  3.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响应程序。应急响应级别对应于预警级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响应等级,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响应措施,避免重污染天气加剧和减少持续时间。

  2.响应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3级。

  (1)对重度污染黄色预警(Ⅲ级)进行Ⅲ级响应;

  (2)对重度污染橙色预警(Ⅱ级)进行Ⅱ级响应;

  (3)对严重污染红色预警(Ⅰ级)进行Ⅰ级响应。

  (二)应急监测和监管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每2小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1次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组织涉及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各应急单位应提前对本部门涉气污染源进行摸排,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编制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应急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污染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并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留存备案,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应急单位每年应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及时更新。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中,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辖区内首要污染物情况内部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削减比例,但二者总削减比例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应急单位在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应将上述减排目标分解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

  2.分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施工现场裸露场地洒水抑尘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运输、石化、化工、钢铁、火电、有色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或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有效落实。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大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和柴油车的执法检查频次,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临时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引导过境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它减排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燃煤(生物质、蔗渣)设施和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炼焦、石化等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4S店)进行错峰建设和错峰经营;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Ⅲ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业企业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

  (3)I级应急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建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I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市政府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工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 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II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全部停止作业(除民生保障外)。扬尘源减排措施。在I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进一步扩大施工工地停工范围。

  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四)信息公开

  待发布的信息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报市政府统一发布。市政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

  (五)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 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调度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各应急响应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布Ⅲ级以上响应时,应派专人到污染源减排企业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区域应急联动

  启动区域应急预警期间,在接到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根据应急预警级别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区域内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配合州应急响应办公室做好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做好启动预警区域内的调度和指挥协调工作,确保区域应急联动的顺利开展。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州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应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特别是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专家技术保障、医护应急保障等,提高其应对应急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相关应急单位和辖区内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冶金等重点排污单位等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并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保证在应急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急处置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2.依托“云南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平台”提高监测信息的研判水平,完善预警预报机制。

  3.市气象局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要按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污染气象预测、预警与预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与市气象局要建立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共同开展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做好污染趋势的分析和研判,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对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联系人定期进行收集更新,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必须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并安排人员值班,各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四)经费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经费需要。设置专用的应急保障金和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监测网络建设,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该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从而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五)后勤物资保障

  各应急单位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八、应急预案管理

  (一)监督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导检查执行等方面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时提出预案修改建议,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发〔2016〕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由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综合计算获得。

  环境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质量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时,为“环境空气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 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或等于301,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