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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174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发〔2021〕4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1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3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3项。请各部门按照职权、职责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请各部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蒙自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蒙自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调整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取消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是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储存。

 

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     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     依法实施信用管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部分取消后,各级权限调整情况如下:

1.省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2.州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3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林草部门(州、县)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