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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55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办发〔2018〕66号
  • 发布日期
    2018-07-19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保障性住房扩大配租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市级有关部门:

  《蒙自市保障性住房扩大配租保障范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蒙自市保障性住房扩大配租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7〕2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建保〔2017〕4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分配入住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完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政策措施,发挥保障性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完善政策措施。结合蒙自市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住房保障成效等差异化实际,强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政策。

  (二)扩大保障范围。一是随着我市城镇化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美容”、“服务”、“平安”的部分行业部门工作者,二是教育、医疗事业的发展关乎民生,教育及医疗工作者有稳定的住房保障,关系教育、医疗事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解决该群体住房问题,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蒙自市实际,从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房屋租金等范围进行调整明确,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的社会效应。

  三、扩大保障对象

  (一)市环卫(特指一线工人:具体从事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及公交公司(特指公交车驾驶员)等住房困难职工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

  (二)文澜镇城区范围内的公立医院、市属公立学校,医务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及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

  (三)各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

  (四)住房需求职工较多(符合承租条件职工数达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政府公益性事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等市政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货币安置、还产安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其中:一是还产安置户在还产房屋竣工交付后60日内腾退保障性住房;二是货币安置户,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购预售商品房,可“先租后售”保障性住房。

  (六)救灾安置用房或周转房。

  (七)养老项目。政府主导实施的养老事业;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引进民营企业投资实施的养老产业。

  (八)蒙自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及宅基地的农业转移人口,可采取“先租后售”纳入保障性住房。

  四、准入条件

  (一)蒙自市文澜镇辖区范围内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含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三)团租的企业,须为在蒙自市税务部门按期完税,且连续纳税期限满两年以上,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团租的个体工商户,纳税额连续两年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此范围不涵括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

  医务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因工作性质特殊(医务工作人员需值夜班,教职员工需辅导学生晚自习、备课或早课,两类群体工作时间条件较为严苛),该保障群体不参照以上准入条件执行。

  五、优化申请审批程序

  (一)政府公益性事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等市政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定向分配安置。

  (二)住房需求职工较多(符合承租条件职工数达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单位可采用团租方式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集中用于安置或周转,由用人单位(企业)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协助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应提交的配租申请资料

  1. 用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团租申请书、职工花名册、企业完税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工资发放的银行凭证、财务账单凭证。

  2.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员工应提供以下资料,云南省内户籍提供资料期限应满一年,云南省外户籍提供资料期限应满三年: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员工或家庭成员开户行在蒙自市文澜镇辖区内的工资流水、个人存储收支银行流水、居住证。以上三项材料必须提交其中一项。

  (2)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协议,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3)现承租(寄住)房屋的租房合同、租房/住房证明;

  (4)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员工子女在文澜镇辖区内幼儿园或学校的就读证明、缴费凭证。

  (四)审核配租程序

  1. 配租前,用人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组织职工报名申请,为申请人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单位(企业)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公示,将申请人材料集中提交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协助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

  2. 配租过程中,用人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职工情况合理分配房源,并与职工签订入住合同,并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3. 配租后,用人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好租金、物业等相关费用收缴、公租房日常使用监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等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好监督和指导。

  4. 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团租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发生人为损坏,由承租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修缮;或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修缮后,承租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支付相关修缮费用。

  六、租金标准

  市民政部门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一)市环卫、公交公司等住房困难职工根据核定收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档次租金标准,租金下浮50%,租金最低不低于每月每平米2元。

  (二)文澜镇城区范围内的公立医院、市属公立学校,医务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及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根据核定收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档次租金标准,租金下浮40%,租金最低不低于每月每平米2元。

  (三)各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根据核定收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政府公益性事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等市政改造项目被征收人,一是还产安置户按所安置保障房小区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及应缴相关费用,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直接从安置过渡费中拨付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二是货币安置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五)救灾安置群体,根据核定收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六)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根据核定收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七)住房需求职工较多(符合承租条件职工数达20人以上)的用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根据核定收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七、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审核联动。市住建、市民政、市发改、市人社、市公安、文澜镇政府等保障性住房配租审核业务部门,要认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切实加快职能范围所涉配租审核业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共同推进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联审工作机制,确保达到“实时受理申请、高效完成审核,及时形成配租”的工作成效。

  (二)创新运营管理。市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蒙自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成立专业化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或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专业化服务机构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保障房运营管理。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