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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55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办发〔2018〕103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7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蒙自市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修定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印发的《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发〔2014〕97号)中的《蒙自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蒙自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蒙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蒙自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和市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办、市工商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环保局、市农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侨联、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安监局、市文体和广电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市供销社,市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蒙自支公司、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公室,即防震应急办公室(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分设在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并由3个局的主要领导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分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与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处置防范、治安维护、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宣传、涉外及港澳台事务、救灾捐赠与资金筹措等11个专门工作组,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见附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及工作职责》)。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联络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单位防震减灾具体事务,平时为本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单位防震减灾日常工作;震时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工作联络员,负责单位与指挥部三个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分级管理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境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6.0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境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境内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人员死亡人数

初判指标

震  级

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7.0级以上

6.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6.0—6.9级

5.0—5.9级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5.0—5.9级

4.0—4.9级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4.0—4.9级

——

3.2 应急响应分级与管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

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市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市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根据省、州地震局年度震情会商意见和震情跟踪监测方案以及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在州地震局的指导下开展震情跟踪监视、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5.1.1.1应急响应启动

(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州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3)市人民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安排部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4)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1.1.2 应急处置措施

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以下措施及时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以下措施及时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市民政局、市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市政府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市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应急办,以便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震情灾情等信息应随时上报,后期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上报。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市武装部负责市人民政府与驻蒙解放军、武警部队、前来我市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

(3)搜救人员。市武装部、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立即组织各自的救援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市武装部协调驻蒙部队及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4)医疗卫生。市卫计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以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市工商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5)人员安置。市民政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工商信局、市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毁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市工商信局、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路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国土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务局、市工商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3)涉外及港澳台事务。市外事办、市侨联、市台办、教育局、工商信局、旅游局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有序组织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4)新闻宣传。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互联网管理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市地震局协助省、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6)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7)恢复生产。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中国财产保险蒙自支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1.2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民兵及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省、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视抗震救灾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并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属有关部门、驻蒙解放军、武警部队要加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支持。

7.2 指挥平台保障

建设完善市级地震监测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尽快建立省、州、市三级以及军地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工商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局等部门要按照省和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市级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乡镇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各级财政救灾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同时对社会各界所捐赠物资、资金等进行全程监督使用。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省、州申请相关经费支持灾区。

7.4 避难场所保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市属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住建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市文体旅广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局和电力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体旅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法律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乡镇及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乡镇及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 应急检查

市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邻区地震事件

邻区地震是指在蒙自市周边县市发生并且波及蒙自市区域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要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2  有感地震事件

指市内发生4.0级以下,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轻微有感地震事件。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上报地震有感范围、社会影响等情况,公布地震信息,做好震情会商,并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州地震局。

8.3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市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2)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市武装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地震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市民政局、市工商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文体旅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市地震局协调市属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乡镇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8.4 地震传言事件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应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州应急办和州地震局。市地震局、市政府新办闻、市公安局应根据情况分析传言起因,协助政府做好解释、答疑和稳定等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乡镇政府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蒙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及工作职责 

 

 

 

 

 

 

 

 

 

 

 

附件:蒙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序号

工作组

牵头部门

参 加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1

市地震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交运局

市水务局 市卫计局

市统计局

1.协调组织全市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紧急救援、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支援。2.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3.做好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4.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安监局 市地震局 市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抢险救灾力量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2.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3.组织对抗震救灾物资的转运,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投送和发放工作。4.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5.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工作。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市发改局 市工商信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局 市水务局

市卫计局 市粮食局

团市委 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 市武装部

1.制定灾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2.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3.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4.设立志愿者队伍服务站,指导做好志愿者招募管理、工作派遣和后勤管理工作。5.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6.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7.做好遇难者善后和遗体处置工作。8.做好灾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工作。9.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医疗救治

与防疫组

市卫计局

市工商信局

市侨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红十字会

市公安消防大队

1.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2.及时检测、监测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等。3.开展灾后卫计防疫工作。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市发改局

 

市住建局

市工商信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科局

市水务局

市旅发委 市地震局 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  市文体旅广局

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

市武装部

1.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2.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3.开展灾区房屋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调运应急板房等物资和装备,搭建临时板房。4.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

次生灾害处置防范组

市国土局

市工商信局

市民政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市安监局

市地震局

市气象局

市武装部

市公安消防大队

1.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火灭火,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2.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3.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4.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5.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6.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民宗局

市武装部

市公安消防大队

1.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2.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4.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5.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

监测

和灾

害损

失评

估组

 

市发改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卫计局

市工商信局

中国电信蒙自分公司

红河供电局蒙自分局

1.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提出应对和处置地震灾害的辅助决策意见。2.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调查。4.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卫计局

市侨联

市旅发委

市地震局

市文体旅广局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3.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涉外及

港澳台

事务组

外事办

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

市工商信局

市侨联

市台办

市卫计局

红十字会

市旅发委

市公安局

1.协调国外救援队伍行动事宜。2.组织处理涉外事务(港澳台、外籍旅客以及边境事宜)。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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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  和资金

筹措组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发改局

市工商信局

市外事办

市侨联

市红十字会  

市审计局

1.向国家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2.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有关事务。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