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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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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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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发〔201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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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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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新一轮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红河州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红办发〔2017〕91号)和《红河州关于开展新一轮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红国土资发〔2017〕84号)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蒙自市开展新一轮“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省、州关于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查找梳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步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实现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各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依规进行。
二、整治内容
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其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采矿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给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损失;矿业权设置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家公职人员以入股、合伙等形式参与或间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方案编制、评估、审查备案事项;矿产资源治理整顿不够规范等。对清理存在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完成建章立制工作。
三、整治重点及责任单位
根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点整治下述6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法违规出让采矿权的行为
1.超越规定权限出让采矿权。
2.未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有偿出让制度规定出让采矿权,或者违规协议出让采矿权。
3.违规在未指定的交易进行采矿权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发布公示公告。
牵头领导:副市长赵渐强。
主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违法违规批准及办理相证照的行为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违规透露办理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
3.违规无故拖延办理审批事项。
牵头领导:副市长赵渐强。
主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三)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的行为
1.对私挖滥采、以采代探、持过期证勘查开采、超越矿区范围采矿、未按开发利用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
2.在项目核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牵头领导:副市长赵渐强。
主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方案编制、评估评审、备案监管不力的行为。
1.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专项方案编制、评估评审、备案的时限、程序、标准及要求。
2.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虚假资料、借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未建立健全诚信惩戒制度。
牵头领导:副市长赵渐强。
主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审批的行为
1.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采矿权。
2.指定、授意、暗示矿山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或评审各类申报资料、专项方案。
3.指定、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受理、审批条件的报件资料予以受理和审批。
牵头领导:副市长赵渐强。
主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专项方案评估评审备案的行为
1.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评审备案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影响评估评审备案工作正常开展。
2.指定、授意、暗示有关评审机构或部门违反技术标准、规定程序,对专项方案出具不具科学性、合理性的审查或评估评审意见,或者干扰专家正常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
3.未经规定程序选定专家,或者指定、授意、暗示专家对方案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
4.暗示、授意、指定评审单位或专家,对不具备编制资质或借用资质的单位所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评估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的行为。
牵头领导:副市长赵渐强。
主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四、整治措施
(一)坚持依法严格管理矿产资源
1.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梳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相关政策制度。
2.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规范执法,杜绝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行为不查处、查处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等情形发生。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进一步健全完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审批权、监督检查权、处罚权进行分离,并及时将审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
1.严格执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有偿出让制度。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经批准的矿业权出让计划,按规定和程序移交指定的交易平台。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出让计划审批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环节。
2.严格落实矿业权交易环节中的公示公告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公示公告,确保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开、透明运行。
3.转让采矿权应遵循市场规则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市场,并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管。
(三)切实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严格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及时纠正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申报、办理和颁发相关证照的行为。
3.建立健全内部会审、窗口办文、行政责任追究等。
4.建立健全公报制度,发布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情况。
5.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使全社会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查询国家矿产资源规划、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进程、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信息、采矿登记信息等方面的信息。
6.进一步公开政务信息。要明确办事制度、审批事项、要件、标准和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省、州、市三级联网审批,积极配合网上大厅建设,构建以互联网为入口的网上审批和网上服务平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防腐败。
(四)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方案编制、评审、备案管理
1.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核准等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涉及评估评审类事项相关工作。要明确评审评估备案时限、程序、标准及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2.依法严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虚假资料、滥用资质、转包项目、粗制滥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惩戒制度。
3.严格规范管理评估评审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评估评审专家库,实行评估评审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专家终身负责制。
(五)严禁领导干部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开展干部队伍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2.实施领导干部轮岗制度,对重点岗位特别是风险岗位实施强制轮岗交流制度,从机制上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项。
3.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4.深入整治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或者使用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者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开办矿产资源企业;在矿产开发企业兼任职务,担任顾问、名誉负责人或者进行其他中介活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利用职权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供技术资料等过程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5.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矿产企业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充当“保护伞”;包庇袒护非法办矿,通风报信等行为。
6.严厉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入股(集资)、参与经营或者办矿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推销物资、矿用设备;借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车辆等物品或者利用职权暗示、明示企业为其个人及亲朋好友借钱、借物,或者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对于在专项整治中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的,依纪依规给予从轻从宽处理。7.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人员“六不准”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肃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责任的通知》(云国土资组〔2014〕17号),要建立和落实国土资源管理 “三项制度”即:痕迹管理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终身负责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阶段(2017年9月15日前)。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纪律规定,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传播媒体,宣传整治工作。要加强案例教育,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力度和效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完成今年专项整治任务(2017年9月20日前)。一是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整治任务,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重点整治6种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实际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各乡镇、各部门纳入整治范围的领导干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项整治报告,于9月19日前报市“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专项整治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期落实)。按照省、州党委、政府要求,自2018年起,全市每半年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一次“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上半年在5月份集中开展,下半年在11月份集中开展。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精心拟定方案,确定整治主题,明确责任分工,量化整治指标,突出整治实效,认真组织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统计表、工作总结于每年5月25日前、11月25日前报市“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关系民生,涉及部门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作为重要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高位推动。政府责任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及时掌握情况,带头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年度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专项整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结合部门职责职能和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协同配合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多渠道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线索,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跟踪督办、取其整改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确保整改到位。要结合专项整治特点、内容、要求,着力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痼疾,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专项整治的主责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信息互通等工作,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抓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健全完善制度。认真分析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在“双十条”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强化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用制度的刚性约束固化专项整治成果。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附件【蒙政发(2017)17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