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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49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办发〔2017〕152号
  • 发布日期
    2017-09-25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蒙自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蒙自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管理,建立税务部门和第三方涉税信息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优化征纳环境,保持税收收入持续、协调、均衡增长,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之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重要意义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除征纳双方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是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法定程序等原因,涉税信息大量散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切实提升我市社会综合治税水平,通过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分析应用,逐步实现各类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逻辑关联和比对分析,以涉税信息的整合和高效应用为基础,不断提升税源控管水平,努力化解经济和政策减收因素的不利影响,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组织协调机制

  为切实保障我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深入开展,决定建立蒙自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单位如下:

  召集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商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广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科局、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市烟草专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征管科(联系电话:3799193),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协调税务和第三方涉税信息部门、单位之间关系,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

  (二)召集单位职责

  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蒙自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联席会议。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照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安排部署,协调、督促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应用工作,负责处理全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日常工作。制订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相关制度,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保障长效机制;协调各单位在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的关系,组织、指导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接收各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定期报送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单位签署第三方涉税信息合作协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会议方案,提请召集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配合建立、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联席会议明确的涉税信息内容、流程和时限,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四、第三方涉税信息范围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提供以下第三方涉税信息,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缴的税款,防止和减少破产企业税款的流失。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切实保障税务机关扣缴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适时报送)。

  2. 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和由本单位核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和项目总投资等信息;提供权限内各类投资立项项目的审批登记信息(按季报送)。

  3. 市工商信局:提供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情况和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和“走出去”企业信息,包括从业人数和其中外籍人数指标等。(按年报送)。

  4. 市教育局: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非国民教育收费、委培收费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适时报送)。

  5. 市公安局:提供我市辖区内宾馆酒店住宿登记的人次信息;提供我市辖区内出租房屋登记的基础信息(按季报送)。

  6. 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补贴信息(按年报送)。

  7. 市民政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福利彩票网点的登记信息资料和手续费结算数据(适时报送)。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医保中心刷卡结算数据(按季报送)。

  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资料;定期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提供市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适时报送)。

  10.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全市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适时报送)。

  11. 市水务局:提供本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适时报送)。

  12. 市文体旅广局:提供本地旅游资源及行业相关数据,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旅游行业的征管工作(适时报送)。

  13. 市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信息(适时报送)。

  14. 市审计局: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提供审计部门土地地价审计结果信息(适时报送)。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报送共享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户等信息(按月报送)。

  16.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适时报送)。

  17. 市国资局:负责提供政府自有房产租赁相关信息;国有资产投资控股信息(适时报送)。

  18.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辖区内砂石粘土矿采矿权业主户数量、业主名称、地址、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运用技术手段动态测量矿山资源保有量、开采量等有关数据;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转让等情况;土地征用和批准耕地占用等相关数据资料、土地市场交易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定期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适时报送)。

  19. 市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适时报送)。

  20. 市林业局:提供辖区内办理的木材采伐证、运输证等信息(适时报送)。

  21. 市农科局。提供全市农业发展和建设规划、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定期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适时报送)。

  22. 市烟草专卖局:提供全市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对应的烟草批发数据(按季报送)。

  23.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地税合作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其他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种涉税征管信息;国、地税双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报送共享制度,按规定报送各类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代开、税务检查、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信息,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共享问题;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加强零散地方税费征收工作、联合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税款申报征收、发票发售、代开等业务,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务部门清理漏征漏管户;协助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应缴税额;协助税务部门对欠税户进行公告、催报催缴;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户非正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五、工作要求

  (一)数据报送方式、时间

  1. 数据报送方式。第三方涉税信息原则上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传输,各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明确传递信息的格式和传递方式。为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保密工作,各相关单位必须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2. 数据报送时间。第三方涉税数据根据各单位不同的业务分为按年、按季、按月、适时等时间节点,进行数据报送。报送期限为“适时报送”的单位,仅为按照规定的报送内容,有数据月份时才进行报送。各有关单位必需按约定时间将第三方涉税信息报送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第三方涉税数据报送工作,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保密原则

  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通知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未按规定采集、管理、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信息被泄露、滥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蒙政办发(2017)1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