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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46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办发〔2017〕147号
  • 发布日期
    2017-09-25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

  《蒙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蒙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积极推动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25号、云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及国家和省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工作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主线,稳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食盐储备,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供应安全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盐业体制改革分步推进的精神,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2017年,制定贯彻落实蒙自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政企分开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探索行业自律机制,研究解决边远贫困、边疆民族地区食盐保障供应问题;坚持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工作落实。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支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跨省、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全省开展跨区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维护跨区持证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发改局牵头;市工商信局配合)

  (三)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制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市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工业盐生产及经营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加强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及侵权假冒行为。(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即250吨,建立政府市级食盐储备,由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依托市内食盐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督促市属食盐批发企业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最低库存,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批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市工商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市工商信局是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的管理与监督,保证盐行业的发展稳定。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按照“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配合省州级盐业主管机构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初审,报省州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业信息化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并每年定期公示全市所有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建立盐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食盐企业主渠道保障供应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市卫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食盐加碘标准,划定碘缺乏地区,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测,适时通报监测结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计局牵头;市工商信局、市民政局配合)

  (十)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市工商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保障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应急保障预案要求,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建立边远边疆地区食盐供应保障机制,确保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整合市场资源,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工商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市级领导任组长,市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蒙自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确保与州级各项改革同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市盐业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供应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强对食盐流通、销售、使用安全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适时监测市场动态,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防止食盐价格出现非理性上涨和不稳定态势。

  (三)加强舆情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结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



附件【蒙政办发(2017)14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