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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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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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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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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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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4〕48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水资源〔2014〕48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强化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6〕71号)和《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切实强化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红水发〔2016〕91号)精神,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以水定发展、以水定规模的原则,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蒙自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蒙自市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全省连续干旱,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两强一堡”战略的加快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水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突显,水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水法》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凡涉及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要以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严格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要求:“坚持规划约束,管控前移,2014年在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城镇规划、经济区规划等发展规划编制阶段,推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2017年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水资源论证,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划,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既是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要求
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指导思想,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以“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为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从水资源承载能力出发,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资源总量、用水效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为基本依据,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和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协调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蒙自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于2017年起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强化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6〕71号)和《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切实强化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红水发〔2016〕91号)要求,一是补充做好已批复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到2018年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十二五”以来已批复并且目前还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重大产业基地规划等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审批工作。二是抓紧做好已上报未批复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三是同步做好新编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按照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范围
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下列规划编制时,应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发展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区等各类规划)和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专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电力(水电、火电、核电)、化工、造纸、钢铁、煤炭等高耗水行业的产业规划),应同时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水利发展规划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有较大空间的流域和区域布局水利发展规划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水利发展规划中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
已经批复的规划,在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编制要求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概况及主要内容;
(二)规划涉及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现状评价;
(三)规划需水预测及合理性、科学性分析;
(四)规划水资源配置、供排水规划方案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分析;
(五)规划实施保障方案;
(六)规划水资源水环境影响调查分析及减缓对策;
(七)“规划论证”结论与建议。
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应当包含规划涉及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规划需水预测及合理性、科学性分析,规划实施保障方案,规划水资源水环境影响调查分析及减缓对策,结论与建议等。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应在规划编制的同时组织进行。规划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同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规划咨询等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
五、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受理与审批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查、批复的程序和办结时限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受理与审批工作。
相关规划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按程序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没有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同级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六、加强配合,切实做好规划论证工作
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发改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切实把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贯彻落实省、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主要措施,做好与规划编制实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