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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57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发〔2017〕189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红政发〔2017〕59号)精神,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坚决保护好我市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原野沃土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4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蒙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俊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普沿皓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杨学峰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唐格平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戴 鹏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 毅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谈任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  执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王迪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姚 强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米贵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海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 辉 市农科局副局长

          何进策 市水务局副局长

          普云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谭家顺 市地税局党组副书记

          王成光 市国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由杨学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司其职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今后如有人事变动,由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接替工作,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文。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六、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馈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