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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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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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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发〔2017〕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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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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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红政发〔2017〕59号)精神,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坚决保护好我市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原野沃土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4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蒙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俊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普沿皓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杨学峰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唐格平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戴 鹏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 毅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谈任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 执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王迪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姚 强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米贵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海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 辉 市农科局副局长
何进策 市水务局副局长
普云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谭家顺 市地税局党组副书记
王成光 市国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由杨学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司其职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今后如有人事变动,由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接替工作,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文。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六、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馈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