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蒙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红政发〔2017〕5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计牵头、部门落实、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和“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部门收集数据、统计集中核算”的原则,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调查与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模、标准,对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行业的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涉及18个门类,包括:
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住宿和餐饮业;
5. 金融业;
6. 房地产业;
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 教育;
12.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5. 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3个门类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局、所涉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立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覆盖服务业全行业,以所有从事服务业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对象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对照我州实施方案,建立反映我市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行业的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趋势。(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统计部门定期反馈,与统计部门共同建立服务业企业清退入库工作机制,将成长性好、达到限额(规模)条件的企业及时纳规入统,建设动态更新、不重不漏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健全完善服务业核算体系。进一步明确服务业核算的范围和口径,充分利用服务业调查数据、部门财务和统计数据、行政记录等资料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强化服务业调查数据在GDP增加值核算中的应用。加强对服务业核算基础数据的评估,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充分运用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准确反映服务业整体及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及结构情况。(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及时监测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跟踪反映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支持。密切跟踪监测服务业发展态势,客观真实反映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进程,公布评价结果,发挥好服务业评价的激励引领作用,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政府办、发改局、统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全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分行业数据质量情况,确保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结果真实准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市统计局组织指导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和规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行业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2、3),认真落实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制度,完善归口管理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组织实施好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完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数据的审核评估;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综合汇总数据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督促归口管理行业内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发改、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监管、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交通运输、住建、教育、卫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按时提供增减变动单位名录和资料。财政、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行政记录资料。税务部门要按季度、年度提供分行业、分地区税收资料,作为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三)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平台,把服务业统计纳入共享平台,形成共建共用机制,为各有关部门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基础,提升政府统计的整体效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市统计局从事服务业统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五有”标准(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数量满足需要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涉及部门多个内部科室的,要确定牵头科室,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聘请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员。(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培训。市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组织部门和企业服务业统计人员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重点要加强对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和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统计标准、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列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市发改局作为服务业发展的行业主抓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能,制订组织实施好年度计划。市统计局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沟通协调和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服务业统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归口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协调指导部门统计开展督导检查,提高部门统计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市级各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随着服务业的发展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市级服务业统计所需工作经费和抽样调查补贴,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市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考核督导。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考核、通报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附件:1. 服务业重点产业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2. 其他营利性53项服务业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3. 支撑GDP核算的服务业基础指标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