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力推进蒙自“81111”工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9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187号)、《2017年度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目标责任书》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现就我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目标任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个旧支行。
二、考核内容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
(三)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四)增强粮食流通能力,提升粮食收储供应保障水平;
(五)加快粮食产业升级,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六)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七)强化市场监管,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八)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考核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蒙自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附评分表)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至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银河路34号。
联系人:周丽英,联系电话:3722349,
并按照《蒙自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要求准备台账资料,并报送1份纸质至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退回,自行做好存档),接受检查考核。
四、考核及结果运用
根据《蒙自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评分标准,对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发展改革局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并纳入市政府查督办事项,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蒙自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