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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42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发〔2017〕142号
  • 发布日期
    2017-08-31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726

  

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搬迁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云南省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的批复》、《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州委13611和市委1336发展思路,坚持以人为本,以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和保障国家门户·滇南中心城市安全用水为目标,采取整体易地搬迁的方式,切实解决移民居住不安全、生存环境恶劣、生活条件差、出行困难等实际问题,通过建房补助、就业帮扶、产业扶持等形式,解决移民搬迁生存发展、增加收入等问题,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避险解困、脱贫攻坚、地灾消除和保护水源协调推进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以避险解困项目为契入点,整合其他项目和资金,于20181230日前将五里冲水库核心区期路白苗族乡的八丘田、中哨、嘎白马珠、突吐白、荒田、松毛坡、水头冲、南斗冲、山尖石岩、大丫口10个自然村搬迁出水库核心区。

  二、对象认定和帮扶奖励政策

  (一)对象认定

  本次搬迁实施方案给予安置补助、帮扶对象原则上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户籍登记在避险解困实施范围的公安户籍系统内,且在户籍登记地拥有一定生产、生活资料的农村居民和政策性农转城居民,并结合实际家庭情况进行甄别认定。

  认定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原户口在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城居民),现户口在实施范围外,具体包括: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已毕业但未落实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大(大学、大专)中专毕业生、刑期未满的服刑(劳改)人员、强制戒毒人员。

  2.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出生但未落户的新生儿(仅指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年满一周岁以上的需以户籍登记为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城居民)。

  3. 随嫁入、入赘人员将户口迁入实施范围内,且由嫁入、入赘人员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属)。若嫁入、入赘人员户口未迁入实施范围的,随其生活并由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实施范围内的人员形成实际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按下述第4条的规定认定(即嫁入、入赘人员符合认定条件的,随其生活并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也应认定)。

  4. 仅按农村风俗或当地民族风俗和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城居民)办理了婚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办理户口迁入的嫁入或入赘人员,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认定:

  1)嫁入或入赘人员若和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非居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期间又共同生育有孩子,且在本方案发布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经提交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并经当地村小组、村委会审核确认属实的。

  2)嫁入或入赘人员和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城居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若在本方案发布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无论是否共同生育孩子,在签订安置帮扶协议前须补办结婚证和户口迁入手续的。

  5. 原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居民),外嫁、入赘到实施范围外,但又离婚或丧偶并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将户口迁回实施范围的。

  6. 现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居民),且户口一直登记在实施范围内,但全家常年在外打工或生活的。

  7. 违反婚姻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合法手续后,方能进行认定。

  8. 其他情形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甄别。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纳入安置补助、帮扶对象的认定范围:

  1.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被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参公管理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现役军人(含武警战士)被提干或已转为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的人员。

  2.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

  3.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

  4. 本方案发布之日后迁入户口的。

  5. 嫁入或入赘人员若和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城居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但未共同育有孩子且在本方案发布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6. 与实施范围内农村居民(或政策性农转城居民)为非法同居关系,虽共同生育有子女,但未以夫妻名义生活,未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的。

  7.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随子女、亲属将户口随迁到实施范围内的。(如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或具有独立居住房屋等生产、生活资料,并能出具原户籍所在地相关失地证明的除外。)

  8. 其他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认定的人员。

  特别规定:上述认定范围及不予认定的范围仅适用于本次项目的实施,不得作为其他项目实施的参照、执行依据。

  (二)帮扶政策

  1. 安置政策。分集镇、进城购买商品房两种安置方式。资金实行政府补助及移民自筹的形式解决。一是在期路白苗族乡集镇统一建房的,按照审核确定的移民数给予每人3万元的建房补助;二是进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给予每人3万元的购房补助,同时对购买商品房的每户每套再补助2 万元。三是移民享受住房政策后,库区原住房由政府统一拆除后进行复垦。

  2. 旧房处置。一是对农户原住房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补偿。二是旧房补偿只对住宅进行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移民户旧房补偿,由项目指挥部按竞争谈判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旧房进行测绘评估。测绘评估机构对每一栋房屋进行测量、评估、登记,由移民户、村组干部、工作组、测评机构签字确认。三是旧房住宅面积是指移民户自用生活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居住主房(含耳房)、厨房、独立厕所、独立洗澡间、猪(牛)圈、大门、围墙、院内屋外硬化地面】,农户建盖地棚等生产性用房不纳入住宅面积计算。四是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将原住宅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仍按住宅进行认定。五是在实施方案公布后违法建盖、抢建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签字认可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可对旧房进行补偿。旧房补偿款于搬入新居后兑付50%,旧房拆除后再兑付50%,补偿款优先用于支付新房建设工程款,工程决算后剩余部分兑付给农户。

  3. 土地政策。不对搬迁范围内原有耕地、林地、宅基地实施征收。在确保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等权属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农业大户、移民中的带头人等对库区土地实施流转,集中经营;宅基地复垦后统一收归村集体管理,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用地。

  4. 生态补偿。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5. 保障政策。一是移民搬迁后享有原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等政策。二是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以20年为周期,对实施搬迁后的移民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在补助期间内移民死亡的补助款发放到死亡当年;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或已转三级士官的补助款发放到当年。生活补助费在实施搬迁后进行补助。三是加强对移民的技能培训,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每户移民家庭至少安排1个以上劳动力接受培训。

  6. 产业政策。市农科、移民、旅游、林业、民宗等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产业扶持配套政策支持移民后期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移民逐步向非农业转移。

  7. 耕种补助。为解决移民搬迁后造成的耕作半径过大,生产成本增加问题,给予产业发展资金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补助时限为10年,补助方式为一次性补助。由村口到集镇搬迁安置点距离确定为耕作半径,每公里人均补助0.5元,每年确定耕种时间为200天。

  (三)奖励政策

  1. 方案发布后,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60天,以20天为一个时段。其中,在第120天内签订安置协议的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在第2140天内签订安置协议的每人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第41天至60天内签订安置协议的不给予奖励。同时,帮扶对象为五保户和(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帮扶对象持有效证件享受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奖励金与建房补助一并转入移民账户上。60天内未签订安置协议的,视为放弃享受奖励政策。如因客观原因等特殊情况而导致的,经审查认定后可以按第41天至60天内的情况处理。

  以签订安置协议先后选择安置房,即先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移民户优先选择安置房。同一时间签订安置协议的进行抽签选择。

  2.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人均500元给予搬家费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人员登记。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搬迁安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明确搬迁的人数、搬迁原因、安置方式。

  (二)村组评议。召开有村两委干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申请人所在村组党支部书记、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和驻村工作队员参加的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驻村工作队员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党支部书记、村小组长签名、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党总支、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呈报至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开发局审核。民主评议会议以小组为单位召开,必须有会议现场声像资料、与会人员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同步审核。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市移民开发局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必须到村、到户,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无异议后报送至市大中型(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指挥部确认。

  (四)项目指挥部复核。市大中型(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指挥部对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市移民开发局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无异议并确认公示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

  (五)旧房测评。委托有资质测评机构对原住房进行测量、评估,将测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签订协议。完成复核后的避险解困移民户与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七)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市移民开发局向市大中型(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指挥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州、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

  (八)资料建档。由指挥部各包村工作组负责收集、完善资料,按行业需要分别由指挥部办公室、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市移民开发局归口建档。

  四、建设和安置方式

  (一)建设主体:由市移民开发局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指挥部指导并协助做好项目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

  (二)项目资金来源:移民避险解困、扶贫、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增减挂钩、集镇供水和市级财政配套等资金,项目资金由项目指挥部统收统支、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负责实时监督。

  (三)安置方式:项目搬迁采用集镇统规联建和进城自行购买商品房两种安置方式。

  1. 集镇统规联建房安置方式。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期路白苗族乡集镇,安置房宅基地面积户均100平方米,房屋基础承载力按普通民用建筑三层设计施工,建设层数为一层、二层、三层,建筑面积分别为7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150平方米,移民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具体由移民根据家庭人员和收入情况选择等于或小于安置面积的户型。人口数为11户、21户的家庭、五保户和特殊困难群众等情况可采取集中安置或投亲靠友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家庭人口在7人以上并符合分户条件的,可进行分户后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房费先从帮扶资金中支付,对所选户型建房费用超过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由移民在规定时限内将超过部分资金缴入政府指定账户内进行监管,对所选户型建房费用未达到政府帮扶资金部分,政府在安置房建设完工后将剩余资金兑付到移民。建房工程费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指挥部统一支付。

  2. 进城购房安置方式。针对到城区购房或已在城区及其它地方有住房的农户,出具相关凭证,签订承诺书、协议书并搬迁入住后,先兑付补助款的50%,待旧房拆除后,兑付剩余的50%

  五、工作步骤

  (一)基础完善阶段(41日至730日)

  1. 出台方案。将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报告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2. 摸清底数和开展旧房评估。在实施方案出台后,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搬迁对象基本信息、安置意愿进行核实统计并开展旧房价值评估。

  (二)协议签订阶段(731日至930日)

  按照部门包村、干部包户的原则,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按程序完成帮扶对象的审核,与符合条件的移民户签订帮扶安置协议。

  (三)工程实施阶段(20177月至201810月)

  项目工程建设时间:201771日起至201810月底全面竣工(包括办理项目工程建设前期手续、项目工程招投标和项目工程施工等)。

  1. 20178月底前,完成项目安置房建设施工图设计。

  2. 20171030日前,完成项目各项审批、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和办理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3. 201810月底,项目工程建设全面完工。

  (四)搬迁入住(201811月至12)

  201811月初,组织村民认房,并安全、有序搬迁入住。

  (五)拆除旧房(201812月)

  201812月对原住房进行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为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副指挥长,市移民开发局局长、党组书记、期路白苗族乡党委书记、乡长为副指挥长,发改、财政、监察、移民、交通运输、水务、国土、扶贫、民政、住建、环保、公安、信访、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五里冲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搬迁指挥部,全权负责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移民开发局局长、期路白苗族乡乡长兼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项目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和落实。指挥部统筹,成员单位采取部门包村、干部包户的形式开展工作。包村做到九包:包思想动员、包政策宣传、包身份认定、包实物指标调查、包协议签订(搬迁安置、旧房拆除、新房认定)、包矛盾化解、包补偿兑现、包建房协调、包搬迁入住。统一联动,责任层层压实。

  部门包村:市水务局—中哨村、市卫计局—水头冲村、市国土资源局—荒田村、市人社局—松毛坡村、市审计局—突吐白村、市农科局—南斗冲村、市民政局—嘎白马珠村、市林业局—八丘田村、市环保局—大丫口村、市移民开发局—山尖石岩村。各包村部门分别抽调工作人员,与之前抽调市级工作组,联合期路白苗族乡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开展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项目指挥部及工作组

  1)负责拟定库区群众避险解困项目实施方案、安置协议等。

  2)负责开展库区群众避险解困工作可行性研究,安置点规划、设计等工作。

  3)负责安置点地质灾害鉴定、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申报资料准备、办理工作。

  4)负责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

  5)负责库区群众避险解困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跟踪管理。

  6)负责库区群众住房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组织等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对安置点建设规划、设计等进行评审。

  8)项目完成后负责牵头组织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群众住房建设自验工作,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州级部门、省级部门初验和终验。

  9)负责库区群众避险解困全部资料的收集并整理建档。

  2. 市移民开发局

  1)负责避险解困政策的解释。

  2)负责帮扶对象的审查。

  3)负责避险解困建房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

  4)负责向上级争取相关专项资金。

  5)安置点建设项目评审、立项、规划、设计。

  6)负责参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

  7)负责资料的收集、归档。

  8)完成挂包村组工作。

  3. 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

  1)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

  2)负责安置帮扶对象的申报组织、初审、上报。

  3)配合指挥部做好安置点项目规划、设计、国土、地质灾害鉴定、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申报资料准备、办理工作。

  4)负责与安置帮扶对象签订安置协议。

  5)参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6)负责做好搬迁入住动员工作。

  7)负责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8)负责安置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9)负责后续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管护。

  10)负责组建建房理事会。

  4. 其他主要成员单位

  1)市发改局、扶贫办负责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列入总体规划,指导乡镇按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或审核项目,督促检查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实、项目建设情况。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切实做好避险解困帮扶群众后续产业发展。

  2)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避险解困帮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筹措、拨付、监管避险解困项目搬迁资金。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鉴定评估;负责做好村庄地质灾害隐患搬迁项目申报;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负责办理安置点土地使用手续和不动产登记证,原址宅基地管理等工作;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4)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协助做好集镇安置房建设管理,督促项目按规划施工。

  5)市公安局负责帮扶群众户籍管理等工作。

  6)市农科局帮助和指导迁出区及安置区农林牧产业项目实施,扶持帮扶对象所在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争取和申报;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7)市人社局负责帮扶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8)市林业局负责林地占用核查及组织征占林地的报批工作;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林业产业发展和农村能源补助。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争取和申报;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安置点群众饮水安全及产业配套水利设施建设等工作;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10)市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工作,优先安排安置点卫生医疗项目建设;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将项目区域内符合帮扶条件对象纳入帮扶范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争取和申报;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安置点环评及参与排污规划、项目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争取和申报;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13)市文体旅广局负责安置点广播、电视线路规划建设,参与期路白苗族乡小集镇旅游开发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争取和申报。

  14)市民宗局负责做好搬迁村组少数民族群众思想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争取和申报。

  15)市供电局负责安置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根据避险解困帮扶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

  16)市金融办负责项目建设融资和政策性贷款相关工作。

  17)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审计局完成挂包村组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5. 村党总支、村委会及建房理事会

  1)负责群众的宣传发动和政策宣传。

  2)参与群众房屋建设、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

  3)组织群众抽签选择安置房。

  (三)资金保障到位。项目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多渠道筹措、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负责统一筹措,用足用好移民后扶项目配套资金的同时,加大各级财政涉农资金,特别是扶贫、地质灾害防治、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等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开发和安置房等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开展工作经费到位,按照总额10%的标准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计提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加强项目管理。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市移民开发局,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搬迁项目监管,加快工程推进;根据移民搬迁项目年度任务,逐项倒排工期计划,明确各项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履行政府项目采购、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及报账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五)加强资金管理。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五里冲水库避险解困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审计。

  (六)严格政策规定。五里冲水库避险解困移民搬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准搬迁对象、严格奖励标准、阳光规范操作。要通过张贴宣传单、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做到移民搬迁政策家喻户晓。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市移民开发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政策咨询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信访局、移民开发局、维稳办以及乡镇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七)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避险解困搬迁工程督查和考核制度,按照“部门包村、干部包户”的工作原则,将部门、乡镇和挂包干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范畴适时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中推诿塞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搬迁对象合法权益的通报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工作开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同时由市委组织部门牵头,对参与该项工作的干部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工作开展选拔和重用一批干部。

  (八)强化舆论宣传。市内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报刊、电视、微信、网络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避险解困搬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构建社会关心、群众支持、企业参与的避险解困搬迁工作格局。同时,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网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有关的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九)实施范围的群众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扶持资格。

  (十)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期路白乡)实施细则通知》(蒙政办发〔201613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