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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25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2-04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淘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市级有关部门:

  《蒙自市淘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蒙自市淘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

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质检总局等7部委联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5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45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节能〔2016〕656号)、《红河州工信委 红河州环保局 红河州质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红工信发〔2016〕314号)、《中共蒙自市委、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蒙发〔2016〕27号)和《蒙自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实施方案》(蒙政办发〔2016〕62号)精神,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限期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主城建成区2017年10吨/时以及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出发点,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滇南中心·国家门户”、“山水田园·宜居蒙自”的城市定位,改变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减少煤炭消费量,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重,减少烟煤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7年,蒙自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4台(附件1)。2018年起,禁止新建2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蒙自市淘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文澜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建立统一指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二)责任分工

  市工商信局:负责燃煤锅炉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高效环保型锅炉推广和能效对标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加大现有锅炉节能改造力度,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太阳能预热、主辅机优化改造;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事项,统筹、协调、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排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燃煤锅炉环保治理设施长期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燃煤锅炉改扩建项目环保实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开展对锅炉使用单位排污专项监察,及时依法督促违法违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实施关停或拆除淘汰锅炉;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对锅炉使用单位的专项监察,及时依法督促违法违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实施关停或拆除淘汰锅炉;提出淘汰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名单;加强淘汰工作痕迹管理,对已经淘汰的燃煤锅炉建档建册,逐一记录淘汰锅炉基本信息和淘汰信息、留存锅炉淘汰现场资料,确保淘汰工作过程可追溯、对象可倒查;督促企业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已淘汰锅炉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界定主城区范围,在主城建成区范围内逐步规划和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从源头上加强对燃煤锅炉投入使用的刚性控制;推进城区供气管网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满足燃煤锅炉改造的管网覆盖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源头控制和能源结构优化监督管理工作。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中,加强对拟选用燃煤锅炉的审查,在主建城区的项目,禁止新建2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符合燃煤锅炉使用有关要求的,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能效等级达到Ⅰ级的燃煤锅炉;鼓励采用以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建立合理的燃料消费模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多元化能源发展,加快新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减少碳排放,制订出台相关价格政策引导社会能源消费需求,使能源消费合理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澜镇人民政府: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属地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宣传动员、群众疏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和淘汰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三、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2月15日)

  1. 宣传动员:相关责任单位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疏导工作,宣传燃煤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让燃煤锅炉业主和使用单位了解相关政策,履行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动员锅炉业主自觉淘汰、替代燃煤锅炉。

  2. 调查核实:确定淘汰燃煤锅炉名单,逐台落实辖区淘汰名单上燃煤锅炉具体位置、规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好管理台账。

  (二)实施淘汰阶段(2017年2月16日至11月30日)

  各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各锅炉使用单位确定淘汰方式(直接淘汰、购置高效环保型新锅炉),并按照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淘汰目标任务的40%,剩余60%在11月30日前淘汰完毕的时间进度制订相应淘汰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联系人:孙旭东,电话:3812235;邮箱:mzsjnb@126.com)

  对直接淘汰的燃煤锅炉,必须淘汰到位,依法拆除,淘汰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原有锅炉报废注销,新投用锅炉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已经淘汰的燃煤锅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档建册,逐一记录淘汰锅炉基本信息和淘汰信息、留存锅炉淘汰现场资料,确保淘汰工作过程可追溯、对象可倒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蒙自市淘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相关单位对淘汰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于2017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长效治理阶段(2017年12月31日以后)

  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切实加强燃煤锅炉准入管理。对蒙自市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开始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市场监督部门不再发放检验合格证。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工作中,加强对拟选用燃煤锅炉的审查,在蒙自市主建城区的项目,禁止新建2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符合燃煤锅炉使用有关要求的,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能效等级达到Ⅰ级的燃煤锅炉。鼓励采用以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替代燃煤锅炉。

  四、有关要求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订部门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本部门淘汰工作的统一指挥,研究和协调处理淘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执法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高污染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淘汰工作的推动作用,大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设曝光台,对阻碍、抵制淘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环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燃煤锅炉淘汰纳入执法检查重点,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运用好执法检查结果,推动燃煤锅炉淘汰和能效提升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六)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淘汰燃煤锅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市节能办负责将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纳入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对执行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诫勉谈话和问责,以积极推动按时按质完成淘汰任务。  

  附件:1. 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名单

  2. 燃煤锅炉淘汰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