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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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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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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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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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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蒙自市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蒙自市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为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及《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 64号)和《红河州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红政办发〔2016〕240号)要求,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系列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切实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延续管理,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坚决保护好全市的绿水青山。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集中整治,建立以市、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国土、公安、安监、环保、林业、水务、电力、住建等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部门联动机制。
(二)建立严格的矿业权联合审查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国土、安监、环保、水务、林业、住建、文体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联合审查机制。
三、工作要求
从2016年9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蒙自市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赵渐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窦 韬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树学 市林业局副局长
谈任雷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志林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学伟 市安监局副局长
闻星华 市工商信局副局长
吴永波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陈 飞 市旅发委副主任
李福周 市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权学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杜 红 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羿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工作。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建立严格的矿业权设置、延续变更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延续管理,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国土、环保、水务、林业、住建、旅游、文体等部门参与,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延续变更联合审查机制。
国土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范围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范围内;是否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
环保部门:审查是否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范围内,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行为。
林业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林地保护利用等;是否涉及使用林地,是否需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是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相关规定(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林地、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行为。
水务部门:是否在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
住建部门:审查是否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规划部门:审查是否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
旅游部门:审查是否属于旅游景区规划范围。
文体部门:审查是否涉及地下文物古迹保护区。对于已设置矿业权延续变更等审查,属州、市级发证矿业权的,由市级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属部、省级发证矿业权的,分别由州、市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所出具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
五、主要工作
(一)开展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1.厉打击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城镇、城市面山,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内,一经发现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严厉打击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年度信息公示及抽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依法打击矿山企业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依法应当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一律实施永久性密闭,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3.严厉整治矿政管理违规行为。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无计划出让采矿权,违规越权出让、越权办理采矿权登记,以及违反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云政发〔2015〕38号)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已有矿业权或划定矿区批复范围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未按照规定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等问题。对已经办结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案件,要及时纠正超过法定时限未结案、以罚款代替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等问题;对已依法查处的矿山企业,有违法占用林地、违反各类保护区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治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4.建立并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维护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业权的出让、设立、登记以及打击无证开采、私挖乱采、越界开采、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水利部门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落实、弃渣存放地及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流失监测等方面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查处矿山破坏环境行为,依法审批矿山项目环评文件,组织矿山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负责;林业部门对打击矿山未履行有关程序非法占用林地或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等行为负责;安全监管部门对制止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断购买、运输、储存非法开采矿产品流通链条;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国土、安监、环保、水务、林业、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机制,实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一票否决制”。制订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办法,建立批后监管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估结果作为采矿权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力度。
2.严格落实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规程的要求,与有关保护区规划充分衔接,积极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等重要生态区的上图工作,并将相应区域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区;要妥善处理好已有矿业权与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及各类保护区衔接,对未纳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允许区范围的应明确退出机制;要高度重视砂石粘土类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在各类保护区、天然林公益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城市面山,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不得设立矿业权。按照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工作有关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规划报批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若批准新增各类保护区,应及时调整修改矿产资源规划。
3.严格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前应综合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水务、文体等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出让计划符合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条件,以及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凡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依法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对已有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对矿业权或划定矿区批复范围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的情况进行审查。经核实,凡在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以及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的已有矿业权,依法不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未征得各类保护区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
4.严格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监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发〔2015〕181号),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按照本次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梳理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并及时调整完善。按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监、环保、国土、住建、林业、水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环保设施不健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开展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或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以及违反各类保护区保护规定开采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5.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要按照职能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责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缴(预)存标准和缴(预)存办法,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衔接。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因地制宜逐年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做到“边开采、边恢复、边复垦”,切实有效保护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由具有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落实。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有关要求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从OA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聂荣强 电话:3726150。
不按时上报或上报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市人民政府将进行重点督查并视情节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