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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29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3-01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蒙自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蒙自市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  

  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有关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着力推进我市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78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11号)精神,结合蒙自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省、州关于促进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突出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强化各部门主体责任,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合起来,将去库存与推进城镇化促进常住人口市民化结合起来,与加快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起来,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逐步消化商品房库存,有效控制增量,稳定市场信心,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扭转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缓慢的局面,将商品房去库存化周期控制在18个月的合理范围内;2017年商品房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去库存化周期日趋合理;2018年商品房基本实现供需平衡,供应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去库存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化周期明显缩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1.全面放开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职工只要连续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保证金比例降低至5%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如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统一按照第1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办理。

  3.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州内异地贷款户籍限制。(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金融办)

  (二)出台农民工和农民购房奖励措施

  采取发放购房奖励的形式鼓励农民工或农民进城购房。购买蒙自市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的农民工或农民给予2万元/套购房奖励,购买地下车位的给予5000元/个奖励。奖励起止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间先后顺序为准,若《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时间相同则以登记备案时间先后顺序为准,若合同签订时间与登记备案时间都相同,建筑面积大者优先。住房奖励套数1000套,地下车位奖励个数500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扩大购房奖励覆盖面,刺激购房消费

  进一步扩大购房奖励覆盖面,购买蒙自市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1.5万元/套购房奖励,购买地下车位的给予5000元/个奖励。奖励起止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间先后顺序为准,若《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时间相同则以登记备案时间先后顺序为准,若合同签订时间与登记备案时间都相同,建筑面积大者优先。住房奖励套数1000套,地下车位奖励个数1000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以上实施的三项购房奖励措施互不叠加,一是本方案印发施行后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住房或车位,享受购房奖励资金后确需退房的,需将已领取的购房补助资金退还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二是为防止变相套取购房奖励,凡本方案印发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住房或车位,该住房或车位退房后再次销售或重新登记备案的,不得享受购房奖励。

  (四)实施积极、宽松的户籍迁入制度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籍迁入政策,充分吸引外来人口在本市安家落户,通过人口增加刺激购房消费,缩短去库存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可向公安部门申办项目开户手续,以便购房人及时迁入户籍,办理子女入校手续,进一步增强购房人的购房信心。

  2.外来人口在蒙自市购买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凭已备案合同、完税证明及合同约定应缴房款凭证,可向公安部门申办户籍迁入手续,便于购房人子女按有关规定入园、入学。为避免“一房两户”,若户口迁入后需办理退房的,购房人必须至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相关凭证至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五)搭建房地产服务平台,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

  按“政府机构搭台、相关企业唱戏、刺激活跃市场、有效规范行为、服务造福百姓”的原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搭建,集企业楼盘展示、房屋交易买卖、金融机构驻办、房屋租赁服务、一站式政务办理、房屋信息全面等于一体的“房地产超市”。

  1.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具有专业资质、服务优良、实力较强的管理企业对超市进行运营管理;

  2.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中介、评估、测绘等相关企业进驻,汇聚展示楼盘与房源信息,通过屏显信息滚动形式,提供购房者选择,实现位置固定、信息丰富、时间不限,有效体现一年365天,天天都是房展会;

  3.房地产管理、银行、税务、国土、公正等各房地产交易手续办理业务部门同时入驻超市,为购房人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房屋交易、房屋贷款、税收缴纳、公证、房屋租赁管理等业务;

  4.超市办公场所由超市运营管理企业向蒙自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租用蒙自市中地村春熙苑保障房小区约3000平方米政府配建商业用房,房屋租期15年,有效为房地产项目和广大购房群众建立一个长期固定的对接交流平台。

  5.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超市的运营管理、业务开展、相关行业行为等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提供监督保障。

  通过进一步整合房地产信息资源,为购房人提供全面、权威、实施的房地产动态信息平台,提供专业化、全程化服务,为全市百姓打造真正“一对一”的购房居家置业机构,有效实行“一站式房产超市,一站式优居生活”理念,有效促进我市商品房开发、销售、去库存、二手房交易,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六)打破公用企业限制,清理和规范开发过程中缴纳的各种保证金,降低开发成本

  1.针对部分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垄断经营,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发企业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其指定单位费用普遍高于开发企业自行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所需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精神,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行业企业,支持开发企业或项目施工单位自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有效降低开发成本。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七)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精神,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防止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停工、烂尾、未按时交房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蒙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及《蒙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二是对未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监理单位及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对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确保工程造价、产值、工程款拨付的真实有效,切实做到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保障项目按期完工,维护购房人及农民工合法利益。所涉费用由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后经住建局审核后直接从项目监管资金中拨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

  (八)积极引导银企对接,解决开发企业贷款融资问题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根据本地发展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信贷准入门槛,对于经营规范、市场占有率较高、债务关系清晰、产品定位准确、暂时遇到困难且能足额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开发产企业给予合理的授信额度,同时对主体工程完工的在建项目,支持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

  (九)源头调控、合理安排,有效支持商品房去库存

  1.调整土地供应。一是从土地供应源头着手,强化土地供应管理,通过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时序、规模和用地结构,均衡布局,根据市场需求从源头调节土地供应、降低库存压力,防止新增商品房供应过剩,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有计划的进行土地供应,强化宏观调控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供地计划,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从供应端入手调整市场供需结构,以规划和土地供应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开发规模和开发节奏。二是对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2.调整开发结构。定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实时通报现阶段房地产项目开发、库存、销售等市场情况,帮助开发企业及认清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风险、压力等问题,顺应房地产“转型、跨界、突围”大势,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向多元化产业发展,同时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用于国家、省、州、市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物流、仓储、加工等复合型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3.进一步提高项目验收时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项目验收手续,对住宅小区的验收,规划、档案等相关验收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开发企业尽早提交验收所需资料,提前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范的督促开发企业整改。要合理安排验收环节,可采取由相关业务部门分项、分时段组织验收,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实现早日交房。(责任市住建局、市招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应建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分别制订有针对性的推进计划,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统筹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化解,及时上报。

  (二)完善督查问责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督查商品房去库存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推动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落到实。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因情制宜,对症施策,精准调控。加大房地产开发风险项目排查力度,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一盘一策,防范市场风险。建立政府领导下的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银监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联动管理机制,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结合实际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去库存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