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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rmzfbgs/2025-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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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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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办函〔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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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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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蒙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部门:
为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蒙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蒙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名单的公告》(〔2020〕—3—4)同时废止。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