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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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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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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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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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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蒙自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蒙自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18年9月19日印发执行。
现将《蒙自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需要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势在必行。
(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环境的污染日益加重,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在推进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工作的同时,有必要在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进行控制。因此,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是促进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和原则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坚持统筹兼顾、分类处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稳妥推进全市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
三、方案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通知要求。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三区划定类型及定义
1.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2. 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3. 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作为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如下:
1. 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牛(包括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鸭存栏5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5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州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2. 畜禽养殖小区: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牛(包括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500只以上;鸭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州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三)明确了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涉及五里冲水库一级保护管理区,菲白、庄寨水库、三岔河小(一)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涉及南溪河、北溪河、杨柳河以其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其保护区范围以河道水域段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的陆域区。
2. 长桥海重要水库保护区,既坝埂标识界碑(桩)向外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其径流流域各河道和补水引水渠道左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3. 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现行总体规划边界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市级城市(含文澜镇)及10个乡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四)明确了限养区划定范围
1. 饮用型水源区。其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区涉及五里冲水库二级保护管理区,菲白、庄寨水库、三岔河水库二级保护区;饮用型河流水源区涉及南溪河、北溪河、杨柳河河流域以其河道流域沿岸两侧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 长桥海重要水库禁养区外边界向外延500米内的陆域范围。
3. 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向外延500米的范围内。
4. 市级城市(含文澜镇)及10个乡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其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的区域。
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养的区域。
(五)明确了“三区”监管措施
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
2.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一场一档”、“一户一卡”的管理机制,严控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从源头上削减养殖废弃物总量,同时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粪污无害化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不配套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3. 适养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及准入程序。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其他较小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评影响登记表方准予建场。在建场过程中须做到“三同时”制度,即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须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出现。对未经审批而擅自建设的养殖场,按违法违规进行处理。未建设有防污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或不到位或运转不正常的,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或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