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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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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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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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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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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政策解读
“十二五”时期,我州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4号,简称《规划》)。现就《规划》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全州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1.47万人、占总人口的13.74%,预计到2020年将达71.92万人,养老服务任务繁重。与日趋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红河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养老支付能力较弱,养老保障、福利水平较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26张,与全国平均32张相比明显偏低;投资及组织实施以政府为主,社会资本作用未充分发挥。在“十三五”期间,必须抓住机遇,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创新模式,激发活力,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广大老年人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二、规划目标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配套支撑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产业、事业、社会慈善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业态体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殡葬服务全程覆盖的养老服务照护体系,分类管理、科学评估、多方参与、社会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风险可控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二)强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 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州养老床位数达2.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三)培育壮大养老产业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到2020 年,养老服务业占全州服务业比重明显提升,使养老服务产业成为我州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先导性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覆盖率达100%,乡镇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社区覆盖率达60%以上。
2.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建设。
3.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加快推进城市机构养老体系的建设与改革
1.建立健全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 1所城市公办养老机构。
2.加快城市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步伐。
(三)切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1.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 10%,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在全州打造一批农村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
2.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
(四)加快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体系建设
1.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
3.探索完善异地养老与就医结算政策。
4.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探索开展医养融合改革试点,其中,不少于3个县市作为首批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到2020年,全州所有县市全部完成医养融合改革。
(五)引导社会力量成为供给主体
1.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合作模式、承包、“一院两制”和“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2.加大社会养老力量培育力度。加快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发展。
3.支持鼓励学术科研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科研开发。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渠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力度,完善、推广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政府代金券补助模式。
(六)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做好产业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红河州宜居宜养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与生物医药、大健康、旅游文化、房地产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和规划的无缝对接,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努力打造“养老福地”品牌。
2.发展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优势业态。主动适应中高端养老服务、旅游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发展融合旅游的养老健康服务业,打造与之相匹配的社区型、乡村型、景区型、酒店型、养老院型旅游养老业态。
3.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探索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操作,通过政府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行业,进一步增强创新型养老服务中小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4.开发建设红河州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以及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全州城乡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基本医疗保险、养护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七)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智慧养老”进程,促进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信息化建设融合发展。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有效对接。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老年人可穿戴监控、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等设备,老年人活动的关键地点如浴室、厨房、出入口和卧室的互联网传感器设备。
(八)保障老年人权益
1.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力度。推动红河州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出台《红河州老年人保障条例》。加强养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制教育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惠、优待、优先服务。
2.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公共财政对居家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和评估制度,开展失能、贫困老年人补贴试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高龄补贴制度,提高高龄老年人补助标准,建立与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高龄补贴增长机制。
(九)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机制,在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的专业人才。依托养老机构在人员储备和护理实践技能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打造基础型养老护理培训基地、学生实训基地。
2.建立职业化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入学补贴、行业入职补贴、在职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级评定与晋升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职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引入专业社工、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在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在社区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四、扶持政策
(一)用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及村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保障,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借“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二)财政投入。坚持财政、彩票公益金、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将本级承担的建设、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应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可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收入比例。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税费减免。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的负担。认真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产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照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州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养老资产管理、产业引导基金等金融创新;支持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养老信息化等建设工程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拓宽养老服务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发行债券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养老服务。加大保险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撑和保障,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业,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险种。争取在经济条件较好、房地产市场较为规范、当地政府支持的县、市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养老领域开展业务。探索公益创投、PPP等方式,吸引州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