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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zfhcxjsj/20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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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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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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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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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一、本次政策优化调整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进一步完善蒙自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建保〔2017〕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际,决定对我市现行《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作部分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保障范围变化。保障范围由原来的“文澜镇”修改为“文澜街道、文萃街道、观澜街道、雨过铺街道、新安所街道”。
(二)雨过铺街道范围就近保障。明确昆钢蒙自红钢佳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按照“就近保障”原则,雨过铺街道区域内申请户优先纳入昆钢蒙自红钢佳园保障。
(三)优化申请条件中关于车辆条件的表述。取消原办法申请条件中关于自有车辆“汽柴油和车辆排量”描述,修订后该项仅以车辆价值作为评判标准。
(四)新增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内容。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随着近年来外来务工群体的剧增,对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又未能实物保障的申请户,在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来实施保障,蒙自市租赁补贴补助标准按当年度上级补助资金确定,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保障金额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12元。
(五)对房屋使用退出管理条件进行调整。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给整改期,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直接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市场租金补缴房租,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