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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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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mzscszhz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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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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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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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蒙自市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
杨天蓉、曹潆兮、张好代表:
你们在蒙自市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城区内饲养大型犬只的提议》第84号建议,市政府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犬只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和职能部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二条,《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进行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对犬只排泄物未及时清理的进行处罚。
二、我市犬只管理工作情况
(一)实行养犬登记管理。2020年12月28日,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蒙自市犬只登记公告》,我市城市规划区养犬的单位和市民,需到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完成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后由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指导登陆“i蒙自”微信小程序智慧民生中的“蒙自养犬”进行养犬申报,市公安局审核通过后即生成《电子养犬证》。目前,我市对于未获得犬只准养许可行为的处罚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撑。待以后出台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市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规范犬只准养登记管理。
(二)加强犬只免疫管理。针对犬类免疫的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市动物诊疗机构分布及资质,在城区选定了蒙自宠儿康动物医院、蒙自顺康兽医诊所、蒙自福康宠物诊所、爱之家宠物医院、蒙自宝来宠物诊所、康康宠物美容诊疗中心、蒙自市展望宝贝动物医院、红河州玛斯康特动物医疗有限公司、蒙自它它宠物诊所、蒙自大众宠物诊所、蒙自优宠动物医疗美容服务中心、蒙自友佳宠物医疗美容中心、南青宠物医疗中心、蒙自久一宠物医疗有限公司、蒙自悦宠宠物诊所、宠乐宠物医院、蒙自惟宠宠物医院17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积极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并做好免疫登记,对已免疫犬只的犬主发放免疫证和免疫牌。市民可以通过“i蒙自”微信小程序智慧民生中的“蒙自养犬”对我市免疫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动物防疫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申报程序知识,督促养犬户做好狂犬病免疫注射,提高养犬户做好狂犬病疫苗注射的自觉性,确保国家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加大对所饲养犬只未进行强制免疫的行为的查处力度。2022年我市农业农村局完成犬只免疫962只,2023年1-4月完成犬只免疫153只。
(三)加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整治。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履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的、对犬只排泄物未及时清理的行政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一是将不文明养犬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片区中队按照各自辖区内实际情况,对不文明养犬进行日常巡查,宣传《条例》,倡导文明养犬,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对无主犬、流浪犬进行圈套收容,掌握辖区内不文明养犬突出问题情况。二是每年组织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行动。2023年1月18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发了《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2023年不文明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由各片区中队、机动中队组织人员集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结合片区掌握的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突出的时段、地点进行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的无主犬、流浪犬进行圈套、收容。截至目前,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集中整治两次。结合日常巡查我局共宣传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699起,收容无主犬、流浪犬15只,处罚携犬外出不牵系等不文明行为9起。
(四)加强城区无主犬、流浪犬圈套收容。一是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蒙自市文澜街道落龙庄村活动室旁,建设了蒙自市犬只收容站。收容站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有犬舍五间(大型犬犬舍、中型犬犬舍、小型犬犬舍各一间,过渡犬舍两间),可以收容各类犬只50只。收容站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犬只的日常管理。二是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制定了《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犬只收容站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了收容站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犬只管理工作职责。对无主犬、流浪犬收容、管理、公示、领养进行了规范。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过程中依法圈套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站后,收容站工作人员对犬只进行登记收容,犬主在犬只被圈套后到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受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后,到收容站认领犬只。圈套的犬只由政策法规科对圈套犬只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满后,无人认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收容管理。收容的无主犬、流浪犬接受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机构的领养。
(五)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犬只粪便污染环境。针对市民放犬不分地点,在主次干道、背街巷、绿化带都能看到犬便,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积极督促环卫企业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一是加强城市道路清扫,针对主干道和次干道加强清扫力度,实行了定岗、定人、定责,并由专人负责巡查,确保清扫保洁质量;二是加强对绿化带卫生保洁,增加保洁次数,结合城市区域,有针对性的开展犬便的清理,主要对主次干道、背街巷、绿化带内犬便的清理和道路清洗力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三是针对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难点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对城区各点进行整治,认真清理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死角,确保城市干净整洁无死角。
三、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类,或出台街道投诉后对饲养者的惩罚措施的问题
(一)蒙自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结合蒙自市犬只管理登记联席会工作要求,在犬只办证过程中主要负责核查犬主身份信息并发放电子养犬证事宜,审核全市17家具有免疫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系统内提交的禁限养犬只名单以外的犬只免疫资料,公安机关核发电子养犬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蒙自市公安局根据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参照昆明市犬只禁养名录公布的以下禁限养犬只名单进行审批:1.藏獒、2.比特斗牛、3.阿根廷杜高犬、4.巴西菲拉犬、5.来吧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8,苏俄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牛头、11.马士提夫、12.意大利卡斯罗、13.大丹犬、14.俄罗斯高加索、15.意大利扭玻利顿、16.斯塔福、17.阿富汗猎犬、18.波音达、19.威玛猎犬、20.雪达犬、21.寻血猎犬、22.马仙吉犬、23.英国斗牛犬、24.秋田犬、25. 纽芬兰犬、26.贝林登、27.凯丽蓝、28.中华田园犬、29.苏联红犬、30.昆明犬、31.杜宾犬、32.比利时牧羊犬、33.罗威纳犬。另注:鉴定体高(肩高)超过61cm以上的其它杂交烈性犬只也在禁养范围之内。2019年10月截至目前,蒙自市公安局共登记办理犬证3282只。下一步,蒙自市公安局将依照职能职责严格依法办理涉犬管理和伤人案件。
(二)目前我省和我州未出台专门的犬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市对犬只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一、五十条对犬只管理作出规定,犬只管理有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对《条例》规定进行细化,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我局起草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中单列一节对养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即第三节城市养犬管理,该章节对犬只的准养、免疫、禁养、遛犬管理、犬只收容及政府各部门职责等进行了细化,目前《实施办法》正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中。
(三)市民和街道在遇到犬类方面的问题时,一是可拨打12345热线反映。二是可根据下面事项向相关部门反映。犬只登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向公安机关反映;犬只强制免疫方面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饲养犬只存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对犬只排泄物未及时清理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反映。我市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能职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感谢你们对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