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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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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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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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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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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对蒙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李双云等2名代表:
你们在蒙自市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出台减免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上报性费用相关政策的建议》第58号建议,市政府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上报性费用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共三项,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规定应足额缴纳上报性费用,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红政办发〔2019〕23号)《关于印发< 蒙自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办发〔2020〕14号),需努力达成“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的目标任务,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要求,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筹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要求,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应按要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综上所述,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规定足额缴纳上报性费用是国家统一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无法出台减免预留地、村庄发展用地上报性费用相关政策。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