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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983
  • 发布机构
    mzscszhzfj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11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政协蒙自市四届一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古金美、张增强委员:
  你们在政协蒙自市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空中飞线”整治 消除隐患保平安的建议》第70号提案,市政府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空中飞线”的历史原因
  “空中飞线”主要出现在老城区、小街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区域,主要以通讯类管线、电力管线为主。“蜘蛛网”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在建设老城区、小街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区域时,国家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按照当时的设计条件和规范,道路建设主要以交通通行为主要目的,没有管线入地的需求,信息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无法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而随着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对信息化需求日益增加,信息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通讯架空现象也日趋明显。
  加之通信运营企业在国家政策调控下实行分营,由原来的独家经营转变成多家经营,在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上无法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存在各自为政现象,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与现实需求存在严重不足,信息化通信需求与配套设施之间矛盾日趋严重,与此同时市民对网络的需求日益增长,进一步加剧通信架空、线缆越积越多问题。由于老城区空间资源限制,通信设施规划与其他设施规划统筹的缺失,通信企业的老城区信息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难度加大。
    二、结合工作职能,我局开展的“空中飞线”治理情况
  在日常工作,对主次干道商铺拉线充电,特别是高空飞线充电的隐患问题,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并告知车主违规充电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危险,责令立即将“飞线”移除。
  我局发现由于一些老旧小区硬件条件不足,缺乏集中充电的场所和设备,“飞线充电”现象成为“空中飞线”治理的难点之一。为此,我局积极与市住建局对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对于已建成但配套不足的小区,因小区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新建充电桩和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成本要按照全体业主过半数决定才能使用,市住建局将通过街道社区对小区业主开展宣传引导,在全体业主依法决定的条件下,进一步督促物业企业引进充电桩企业新建配套设施。
  三、开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困境
  依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乱拉电线、网络线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对乱拉电线、网络线的事项需由通信运营企业或电力公司予以认定并函告我局,我局才能依法予以处罚。截至目前,我局尚未收到函告事项,行使处罚权事项缺乏专业或职能部门的认定。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与市工信局对接,结合“空中飞线”整治专项行动,由各责任单位发动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时不定时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立即制止并组织清理。
  二是对小区内居民违规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城市综合执法局各执法中队积极配合社区、物业对居民进行劝解和法制宣传。
  三是加强与市工信局的对接,由通信运营企业或电力公司提供私拉乱接“飞线”的政策依据和认定材料,为有效开展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感谢你们对我市综合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