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强等6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建议》第305号提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已转交蒙自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蒙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蒙政复 〔2009〕161号)和《蒙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蒙发改发〔2009〕113号)文件执行,收费主体为蒙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类别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方式根据《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批复》(蒙政复〔2009〕171号)。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独立抄表到户的住户由蒙自城镇供水公司代收,2015年4月起蒙自城镇供水公司停止代收垃圾处理费,2015年4月至今,垃圾处理费由公司收费人员委托物管公司收取和上门收取,每年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目前收费率达75%左右。
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出现了收费标准执行难、收费范围存在缺失、法规制度不健全、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急需调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蒙自市正在积极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出台适应当前形式的收费标准。目前,在无新的收费标准情况下,蒙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蒙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蒙发改发〔2009〕113号)文件收取蒙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感谢你们对蒙自市城市管理、人居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