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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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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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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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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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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09号提案的答复
你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蒙自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建议》第309号提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已转交蒙自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管理部门的建议
蒙自市高度重视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工作范围,抓实管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供销社部门负责供销系统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个节假日前夕,定期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关于规定销售烟花爆竹要申报,限定销售品种和销售量的建议
在烟花爆竹的销售环节上,蒙自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在现场审查时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标准、压缩存量”的原则,统筹零售经营布点。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具有共同基础、结构、承重或者建筑物相连共用墙体);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不予受理。在日常的安全监管上严禁零售经营户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目前,全市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有2户、零售经营户有70户,与2018年的112户零售经营户相比,减少42户。
三、关于规定禁放区域和时间的建议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已将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列入了禁止燃放区域进行广泛宣传和公布。
四、关于提供鞭炮录音服务代替燃放鞭炮的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倡议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使用新型电子产品代替烟花爆竹的燃放,如电子烟花爆竹,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产生大量溅射的火星,大能量的爆鸣,耀眼的弧光、闪光等多种效果,克服或降低火药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与污染。鼓励和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高科技、低污染新型烟花爆竹,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安全隐患。
五、关于对违反规定者作出处罚的建议
在元旦、春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安全检查。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车辆46台次,参检人员184人次,监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户、零售户66户,查出安全隐患136条,及时整改136条。通过强强联手,共查处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15起,收缴销毁非法烟花爆竹2828件,实施治安行政处罚8起,行政拘留6人。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转变观念,用更多替代品代替烟花爆竹燃放。同时,将烟花爆竹燃放可知性、预见性的管理规定载入《蒙自市城市管理条例》来约束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感谢你对蒙自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