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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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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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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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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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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蒙自市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杨建兰委员:
你在政协蒙自市第三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蒙自城区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行的建议》的第156号提案,市人民政府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在强化舆论宣传与加大引导力度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一)加强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
一是以2013年4月1日全省正式启动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拨专项资金,完善机构配置,正式成立电动车管理中队,深入蒙自市电动车集中销售市场,积极与辖区电动车经销商建立良好和谐合作关系,数次的排查、整理所有电动车销售商请况,建立电动车商户情况登记台账,及电动车安全人员管理微信群,时时掌握电动车经销商动态和销售品牌变更。目前,共建立涵盖二、三、四轮电动车约200余个品牌的销售商档案60余份。
二是设立办证窗口。截至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共计120300余辆。因地制宜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车通行规定及云南省电动车相关规定的宣传展板;专门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角,以典型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展板警醒、教育群众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制作收费公示、登记流程、申办流程,公示牌,做到办理业务公开透明;通过制作合格证、发票防伪标志展板,教会群众辨认真假合格证,辨认问题车、毛病车,谨防二手车销售骗局,切实提高市民预防电动车被盗抢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制作电动车宣传手册,对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驾驶人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让其学法、懂法、守法、合法挂牌,做文明人,通过学习教育增强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其对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促使大家在上路过程中更好的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工作的始终。
四是蒙自市公安局在全市推出“蒙城之盾”防盗系统之际,交警大队主动创建短信、微信平台开展大力推广和宣传,共录入短信平台电话号码76600余条,发布宣传短信1212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42100余份,在浙江商贸城安装点安装“蒙城之盾”智能防盗芯片10600余辆。
(二)创新推出电动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合作平台。
2016年10月,交警大队联合红河州电动车商会搭建合作平台召开联席会议,推出《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操作流程》,一是动员经销商学习,并组织其1至2名电动车安全宣传员参加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培训,签订《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承诺书》。二是开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及签订承诺书、安全教育卡后再上牌上路。专门设立两个电动车驾驶人业务受理岗,截至目前共制作并发放了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卡》25400余人次。通过警商携手,齐抓共管,让电动车驾驶人养成良好的文明行车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创建和谐的交通环境。
二、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规范辖区电动车通行秩序
一是探索巡逻防范新机制。科学调整警力部署,实行网格区域化巡逻,建立“点上查起来、线上巡起来、面上控起来,监巡对接快速反应、动态研判精准打击”的勤务机制。按照“大队领导包片,民警定岗定人定责”的原则,以天马路、银河路为中轴线,把蒙自城区划分为四个责任片区,加大日常巡逻检查力度,最大程度地将警力摆在路面和重点路段,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盘查率,对城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二是强化重点治理。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包括对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的各项行动。同时,通过11个秩序高峰组对城区主干道、农贸市场、商圈、学校周边道路等常态化拥堵路段路口,实施高峰实时管控,以提高现场管理和疏导能力,切实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对中央大街、月牙塘、文萃路、银河路、凤凰路、天马路、民安路、朝阳路等重点路段采取不间断巡逻管制,注重引导和劝导,对不听规劝的依规处罚。自2017年6月始,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警告、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扣车处罚,督促违法电动车驾驶人接受法律的惩罚。
在前期对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期间,现场查处二轮电动车交通违法1400余起,扣留三轮电动车110余辆,拆除非法加装篷布三轮电动车700余辆。同时,交警大队每周五、六、日三天,积极在城区重点路段设点,开展夜查专项整治工作,以全面提升路面管控力度。期间,扣留普通二轮摩托车20余辆、三轮电动车10余辆。
三是早、中、晚三个出行高峰时段在各重要路口设置临时执勤点,民警适时劝导和纠违。对电动车闯红灯、横行、逆行、不按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服从交警指挥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先期劝导,现已发放“致电动车驾驶人一封信”60000余份。
三、立足辖区管理实际,划分非机动车道及设置道路指示标牌,建立健全城市非机动车停靠地点
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下,结合辖区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排查整改,因地制宜,采取创造性的制定措施来缓解和整治电动车在道路通行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健全路段设施,完善路口渠化。
一是在辖区天马路民安路口、天马路文翠路口、天马路祥瑞街路口、天马路体育场路口、天马路惠民路口、天马路北京路口、天马路复兴路口、药监局路口、市医院路口、客运站路口等重要路段和路口有针对性地悬挂安装非机动车交通指示标牌,共计62块。
二是通过实施天马环岛、红河环岛等改造工程,在天马路、银河路、北京路、凤凰路等重要道路采用了绿化带隔离非机动车道方式;在文澜路、人民路全段等采用路面颜色区别非机动车道方式;在锦华路、育才路等采用加装城市隔离护栏等方式来设置了非机动车专用车道。
三是在天马路、银河路、文澜路、天竺路、兴盛路,护国路及光明社区、华美农贸市场、富康路邮政储蓄银行等18个地段合理施划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设置了非机动车停放点,有效解决了部分非机动车临时停放问题。
四是近期,为缓解天马路与文萃路交叉口道路的通行压力,大队及时对沿文萃路段的原机动车停车等候线进行了改造,采取将原机动车停车等候线后移,空置出的路面变更给非机动车作为等候区的方式,切实有效地改善了非机动车通行条件,缓解了交通拥堵状况。
此外,交警大队积极调整勤务模式,按照“高峰站点、平峰巡线”的原则,巡逻执勤民警除了在高峰时段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道口通行车辆的指挥疏导,平峰时段加强对包括电动车在内的各类车辆乱停乱放、逆行、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力度外,也切实履行维护好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的通行秩序安全。
四、充分发挥文明交通志愿者、劝导员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着力纠正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营造人人遵守文明交通环境氛围,交警大队充分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
一是认真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劝导及组织违法记满分的驾驶员参加实际体验教育的活动。
仅2017年初至今,交警大队共动员辖区8所驾校的“新”驾驶员7850余人,及组织因各项违法驾驶行为被记满分后参加实际体验学习的“老”驾驶员450余人成为交通志愿者,到蒙自城区天马路、文萃路、银河路、兴盛路等路口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每周开展劝导20余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00余份,规劝电动车等遵守交通法规,引导非机动车道行驶,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切实增强了新老驾驶人员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的热情。
二是按照市文明办的统一部署,组织了州、市各级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志愿者开展主题为“携手文明交通·共创文明城市”的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制作了90余条手拉交通安全宣传布标,仅2017年初至今,共出动此类交通志愿劝导员达5390余人次。活动开展以来,不管天晴还是下雨,在蒙自城区的天马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天马路与文萃路交叉口、银河路与兴盛路交叉口、朝阳路与锦华路交叉口、蒙自市第二小学(惠民校区)、蒙自市第二小学(银河校区)等10余个主要路口和路段,都能见到身着红色志愿者马甲、头戴红色志愿者帽子,手持文明交通服务标识的文明交通志愿者,与路口身着黄色反光背心的执勤交警相互配合,及时对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走人行道、汽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机(非机)动车道、乱发乱贴小广告、乱丢垃圾、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热情帮扶老幼病残群众安全过马路,路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交警路面管控方面。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对于二轮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处罚因处罚额度较低,违法人员容易接受,但也常发生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的情况;相对二轮电动自行车,四轮电动车更具难度,《关于督办整改非法生产车辆上路行驶问题的通知》(公交管办〔2014〕118 号)明确规定: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但在执法实践中,一旦扣留处置时需对车辆性质进行鉴定,无形中增加执法成本,一旦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后四轮电动车又归类于机动车,驾驶员将承担无证驾驶和未登记上牌的处罚,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还将被收缴车辆;查扣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多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特殊群体,驾驶员常以代步工具、接送孩子、没有生活来源为由,阻挠执法,甚至少数人以身体不适、自杀等方式威胁,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的心理,煽动过往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执法人员发难。多数老年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不能经受强烈刺激,更经不起民警依法使用强制手段。执法民警依法处置中一旦发生肢体接触,甚至还未发生肢体接触或言语刺激的行为,由于被扣留非法车辆导致车主的情绪不稳,极易发生伤害或意外,势必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发舆论炒作,更可能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执法过程陷入尴尬境地。同时,由于“老年代步车”涉及金额为2-4万元,对普通百姓家庭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即使消费者愿意配合执法,也面临提供合法购买手续并接受罚款后仍无法上牌,无法合法上路行驶,维权退赔难的问题,消费者、销售商不愿承担退赔带来的损失,生产厂家不愿退货,也给处于末端的公安交警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交通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管理部门的职责,但目前依法执行的似乎只有公安交管部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一些老年人、无法取得驾驶证的年轻人为了寻求遮风避雨的交通工具,将目光瞄准了超标车、四轮电动车,由于销售源头未制止,大量超标车、不合格四轮电动车卖到群众手中,民警现场查纠时,群众不埋怨销售厂家,反而理直气壮的说“车不合格为什么还让生产、还让卖,难道损失由老百姓来买单,罚款的是交警,我们就找交警”,直接把执法矛盾集中在公安交警部门,路面执法整治仍无法抵消超标车、四轮电动车所呈现的井喷式增长。
六、建议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生产、销售、交通管理等多个环节,需要在蒙自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找准对策,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才能扎实有效推进全市的交通整治。
一是由政府牵头,联合工商、质监、公安、综合执法、纪委、法院等部门,对辖区内销售超标车、四轮电动车的商家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基本情况,依据法规确定车辆属性,有针对性制定整治措施;对在外省生产的四轮电动车,由质监部门层层上报进行查处。同时,明确各个部门的管理范围、目标责任、处罚依据等权限,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现象发生。摸清情况后,明确依照法律法规,对不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不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对到期拒不执行处罚的商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各部门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由纪委进行监督,督促履职。对有退货纠纷的,加强法律援助,引导通过消费者权益协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工商、质监、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微博、手机短信等多层面、全方位广泛宣传“非标车、未能上牌的四轮电动车”上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后果,明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不能上牌的电动车”属于非法机动车,告知广大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代步车使用者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一退赔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交警部门在查获因不合法机动车产品后,为了能够充分保障购买者的权益,购买者可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应当作为调解主体,公安、税务、城管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司法部门要主动介入,做好车辆售后退赔的调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没有调解成功的退赔案件,通过集体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向商家争取退赔。
四是公安交警部门将积极与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协商,探索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建设,将包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纳入诚信考核内容,促进公众交通行为自律。
感谢你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