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7179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蒙自市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第15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陈礼才等五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蒙自市第三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电动三轮车、老年车等管理力度的建议》第154号提案,市人民政府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电动车现状
  自2013年4月1《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出台以来,截至目前蒙自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共计120300余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为119800余辆,标准电动自行车为500余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驶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多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40公里以上。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应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小型封闭式三轮电动车、四轮封闭式电动车部分有厂牌型号的,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却是厂内观光车,并未在国家公告目录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只能在限定区域内行驶,不能登记上牌,更不能上道路行驶;这部分“老年代步车”其实都是超标车,设有油门、手控档位、离合器、脚剎,时速可以超过60公里/小时,其性能已经和小车相近。这些所谓老年代步车大多是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三轮或者四轮车辆。为了提高销量,商家故意将封闭式三、四轮电动车贴上了“老年代步车”字样的标识,捏造了“老年代步车”的虚假宣传噱头,向消费者吹嘘称该类型车是国家为提倡环保推出的产品,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本来,在“老年代步车”的监管中,从生产、销售到上路,各个管理部门都要担责,但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和各部门间的权责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老年代步车”驶入了监管空白区,游离在法律之外:无牌无证无保险,缺乏相关交通管理细则。社会各界对“老年代步车”的认识不统一,尚存争议,对其定性不明确,交通法律法规在“老年代步车”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方面还是空白,造成公安交警部门管理无明确依据,由于其大多问题都是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的,致使各种矛盾都集中到了交警部门。
  二、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电动车在安全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
  我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立足辖区道路交通实际,以“防事故、保畅通、优服务”为主线,结合“蒙自创城固卫”、“十九大安全保卫”、“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整治”等行动,通过对二、三、四轮电动车开展各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秩序良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在强化舆论宣传与加大引导力
  1.蒙自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一是以2013年4月1日全省正式启动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拨专项资金,完善机构配置,正式成立电动车管理中队,深入蒙自市电动车集中销售市场,积极与辖区电动车经销商建立良好和谐合作关系,数次的排查、整理所有电动车销售商情况,建立电动车商户情况登记台账,及电动车安全人员管理微信群,时时掌握电动车经销商动态和销售品牌变更。目前,共建立涵盖二、三、四轮电动车约200余个品牌的销售商档案60余份。 二是设立办证窗口。目前为止,由交警大队电动车管理中队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已共计120300余辆。该中队充分利用办公空间,因地制宜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车通行规定及云南省电动车相关规定的宣传展板;专门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角,通过摆放典型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展板,警醒教育群众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制作收费公示、登记流程、申办流程,公示牌,做到办理业务公开透明;通过制作合格证、发票防伪标志展板,教会群众辨认真假合格证,辨认问题车、毛病车,谨防二手车销售骗局,切实提高市民预防电动车被盗抢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制作电动车宣传手册,对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驾驶人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让其学法、懂法、守法、合法挂牌,做文明人,通过学习教育增强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其对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促使大家在上路过程中更好的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工作的始终。四是蒙自市公安局在全市推出“蒙城之盾”防盗系统之际,交警大队主动创建短信、微信平台开展大力推广和宣传,共录入短信平台电话号码76600余条,发布宣传短信1212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42100余份,在浙江商贸城安装点安装“蒙城之盾”智能防盗芯片10600余辆。
  2.交警大队创新推出电动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合作平台。2016年10月,交警大队联合红河州电动车商会搭建合作平台召开联席会议,推出《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操作流程》,一是动员经销商学习,并组织其1至2名电动车安全宣传员参加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培训,签订《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承诺书》。二是开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及签订承诺书、安全教育卡后再上牌上路。专门设立两个电动车驾驶人业务受理岗,截至目前共制作并发放了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卡》25400余人次。通过警商携手,齐抓共管,让电动车驾驶人养成良好的文明行车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创建和谐的交通环境。
  (二)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规范辖区电动车通行秩序
  1.探索巡逻防范新机制。科学调整警力部署,实行网格区域化巡逻,建立“点上查起来、线上巡起来、面上控起来,监巡对接快速反应、动态研判精准打击”的勤务机制。按照“大队领导包片,民警定岗定人定责”的原则,以天马路、银河路为中轴线,把蒙自城区划分为四个责任片区,加大日常巡逻检查力度,最大程度地将警力摆在路面和重点路段,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盘查率,对城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2.强化重点治理。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包括对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的各项行动。同时,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通过11个秩序高峰组对城区主干道、农贸市场、商圈、学校周边道路等常态化拥堵路段路口,实施高峰实时管控,以提高现场管理和疏导能力,切实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对中央大街、月牙塘、文萃路、银河路、凤凰路、天马路、民安路、朝阳路等重点路段采取不间断巡逻管制,注重引导和劝导,对不听规劝的依规处罚。自2017年6月始,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警告、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扣车处罚,督促违法电动车驾驶人接受法律的惩罚。
  在前期对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期间,现场查处二轮电动车交通违法1400余起,扣留三轮电动车110余辆,拆除非法加装篷布三轮电动车700余辆。同时,交警大队每周五、六、日三天,积极在城区重点路段设点,开展夜查专项整治工作,以全面提升路面管控力度。期间扣留普通二轮摩托车20余辆、三轮电动车10余辆。
  3.早、中、晚三个出行高峰时段在各重要路口设置临时执勤点,民警适时劝导和纠违。对电动车闯红灯、横行、逆行、不按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服从交警指挥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先期劝导,现已发放“致电动车驾驶人一封信”60000份。
  (三)立足辖区管理实际,划分非机动车道及设置道路指示标牌,建立健全城市非机动车停靠地点
  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下,结合辖区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排查整改,并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创造性的制定措施来缓解和整治电动车在道路通行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健全路段设施,完善路口渠化。
  1.在辖区天马路民安路口、天马路文翠路口、天马路祥瑞街路口、天马路体育场路口、天马路惠民路口、天马路北京路口、天马路复兴路口、药监局路口、市医院路口、客运站路口等重要路段和路口有针对性地悬挂安装非机动车交通指示标牌,共计62块。
  2.通过在天马路、银河路、北京路、凤凰路等重要道路采用了绿化带隔离非机动车道方式;在文澜路、人民路全段等采用路面颜色区别非机动车道方式;在锦华路、育才路等采用加装城市隔离护栏等方式来设置了非机动车专用车道。
  3.近期为缓解天马路与文萃路交叉口道路的通行压力,大队及时对沿文萃路段的原机动车停车等候线进行了改造,采取将原机动车停车等候线后移,空置出的路面变更给非机动车作为等候区的方式,切实有效地改善了非机动车通行条件,缓解了交通拥堵状况。
  4.在天马路、银河路、文澜路、天竺路、兴盛路,护国路及光明社区、华美农贸市场、富康路邮政储蓄银行等18个地段合理施划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设置了非机动车停放点,有效解决了非机动车临时停放问题。
  此外,交警大队积极调整勤务模式,按照“高峰站点、平峰巡线”的原则,巡逻执勤民警除了在高峰时段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道口通行车辆的指挥疏导,平峰时段加强对包括电动车在内的各类车辆乱停乱放、逆行、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力度外,也切实履行维护好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的通行秩序安全。大队将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发现问题,不断的解决问题,旨在为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依法严处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
  1.据统计,蒙自辖区2012年发生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984起(死亡3人);2013年发生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1394起(死亡5人);2014年发生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1777起(死亡9人);2015年发生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1736起(死亡17人),2016年发生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1210起(死亡15人);2017年发生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2141起(死亡11人)。由于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文明违法行为突出,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2.在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交警大队严格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标准,严肃追究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等严重违法造成的交通肇事者责任,依法严处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并积极与市保监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现有资源,研究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推广措施,切实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挥文明交通志愿者、劝导员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着力纠正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营造人人遵守文明交通环境氛围,交警大队充分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
  1.认真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劝导及部分驾驶员违法满分参加实际体验教育的活动。仅2017年初至今,交警大队共动员辖区8所驾校的“新”驾驶员7850余人,及组织因各项违法驾驶行为被记满分后参加实际体验学习的“老”驾驶员450余人成为交通志愿者,到蒙自城区天马路、文萃路、银河路、兴盛路等路口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每周开展劝导20余场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00余份,规劝电动车等遵守交通法规,引导非机动车道行驶,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切实增强了新老驾驶人员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的热情。
  2.按照市文明办的统一部署,组织了州、市各级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人员志愿者开展主题为“携手文明交通•共创文明城市”的文明交通劝导活动。仅2017年初至今,共出动此类交通志愿劝导队达5390余人次。活动开展以来,不管天晴还是下雨,在蒙自城区的天马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天马路与文萃路交叉口、银河路与兴盛路交叉口、朝阳路与锦华路交叉口、蒙自市第二小学(惠民校区)、蒙自市第二小学(银河校区)等10余个主要路口和路段,都能见到身着红色志愿者马甲、头戴红色志愿者帽子,手持文明交通服务标识的文明交通志愿者,与路口身着黄色反光背心的执勤交警相互配合,及时对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走人行道、汽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机(非机)动车道、乱发乱贴小广告、乱丢垃圾、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热情帮扶老幼病残群众安全过马路,路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市民文明素质,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现“滇南中心•国家门户”工作目标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开展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生产、销售、交通管理等多个环节,需要在蒙自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找准对策,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才能扎实有效推进全市的交通整治。
  (一)由政府牵头,联合工商、质监、公安、综合执法、纪委、法院等部门,对辖区内销售超标车、四轮电动车的商家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基本情况,依据法规确定车辆属性,有针对性制定整治措施;对在外省生产的四轮电动车,由质监部门层层上报进行查处。同时,明确各个部门的管理范围、目标责任、处罚依据等权限,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现象发生。摸清情况后,明确依照法律法规,对不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不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对到期拒不执行处罚的商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各部门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由纪委进行监督,督促履职。对有退货纠纷的,加强法律援助,引导通过消费者权益协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商、质监、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微博、手机短信等多层面、全方位广泛宣传“非标车、未能上牌的四轮电动车”上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后果,明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不能上牌的电动车”属于非法机动车,告知广大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代步车使用者的理解和支持。
  (三)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一退赔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交警部门在查获因不合法机动车产品后,为了能够充分保障购买者的权益,购买者可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应当作为调解主体,公安、税务、城管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司法部门要主动介入,做好车辆售后退赔的调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没有调解成功的退赔案件,通过集体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向商家争取退赔。
  (四)公安交警部门将积极与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协商,探索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建设,将包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纳入诚信考核内容,促进公众交通行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