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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1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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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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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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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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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对政协红河州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95号提案的续办续复
你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一届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蒙自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建议》,第295号提案,已于2016年4月转交蒙自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办理结果为B类。按照州委、州政府、州政协关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2017年蒙自市人民政府对该提案进行了继续办理,现将续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2%作为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蒙自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监控银行应留存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2%作为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用于处理商品房工程质量纠纷及办证履约担保等,待房屋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并完成相关办证事宜的,由预售人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控银行应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全部退给预售人”。
针对当前蒙自市房地产销售不理想,库存压力较大,导致开发企业资金回收困难情况,2017年3月31日,经蒙自市政企恳谈会议研究决定,蒙自市住建局适当放宽留存预售款总额2%的履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是未售房屋价值超过整个项目房屋销售总价2%的,不再留存履约及质量保证金,未售房屋价值低于整个项目房屋销售总价2%的,低于部分须在监管账户内继续留存,作为履约及质量保证金。二是对在蒙自市还有其他开发项目仍在施工或销售中的开发企业,之前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不再留存预售总房款2%的履约及质量保证金。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向蒙自市住建局递交申请退还履约及质量保证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拨付。
二、关于保修期满5年后,预售人可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的建议
根据《蒙自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保修期满,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并已完成商品房办证工作的,预售人应持商品房保修期满证明材料及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监管账户, 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监控银行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 注销其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应及时将监控银行注销账户证明材料报监管部门”的规定,预售人注销监管账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房开发项目在保修期满后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二是必须完成房屋办证工作。
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受房屋质量问题或开发公司工作效率等因素影响,办证工作往往持续2至3年,甚至更长。为有效督促开发公司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缮同时尽快完成办证工作,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必须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且完成办证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注销。
三、关于出台《蒙自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建议
《蒙自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9月印发实施至今,其中部分条款及规定已不适应当前蒙自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受全国房地产市场大气候不景气影响,全市大部分开发企业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的漩涡,此外,部分监管银行未严格按监管协议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导致部分楼盘延期交房,个别楼盘甚至烂尾。
为进一步加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力度,蒙自市根据省银监局、省人民银行及省住建厅共同发布的《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蒙自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将着力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缴存、使用的监管审批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明确参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各方责任。
2017年3月31日,蒙自市召开房地产政企恳谈会研究确定事项,提出如下措施:一是修改完善《蒙自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明确各方职责,针对《蒙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存在的监管盲区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条款,明确监管职责。蒙自市房产处目前已着手起草《蒙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并对监管协议进行修改完善,预计2017年年底出台并实施。二是加强预售资金的缴存监管,针对开发企业已销售并提交市房产处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售房款银行进账凭证,确保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三是针对未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蒙自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监理单位及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对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产值、工程款拨付的真实有效,切实做到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完工,维护购房人利益。所涉费用由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后经住建部门审核后直接从项目监管的预售资金中拨付。
感谢你对蒙自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联系人:罗静怡 联系电话:3729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