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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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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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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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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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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监督索引号53250300931501000
第一部分 蒙自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蒙自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登记、报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警务管理工作。
3、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4、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规划;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7、指导、管理、监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会同人民检察院指导、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法治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管理、指导本系统涉法办案业务。负责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
10、承办蒙自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蒙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1、人民调解工作:各基层调委会每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2次;调解率100%,成功率95%以上;人民调解案件完成1000件;完成全市1614名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培训覆盖率95%以上。
2、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各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重新犯罪。每半年开展一次社区矫正执法检查。重点时段“两类”人员排查走访。
3、安置帮教工作:每月督促司法所开展刑释人员信息核查情况,核查率100%;开展多种形式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活动,安置教教率达95%以上,安置率达90%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4、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一是在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建立蒙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实行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为一体的“窗口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5、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全年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750件。
6、律师工作: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落实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案件不超过1件,无行业惩贼、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7、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州市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主动配合政府中心工作,继续做好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公证及城市改造中的相关公证。计划全年办理公证1200件。
8、法制宣传工作:开展法律咨询4000人,发放普法宣传材料75000份,法治展览16次,采编法治视野栏目5期。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蒙自市司法局机关。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2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16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1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1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7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5人。
实有车辆编制13辆,在编实有车辆15辆。在编实有车辆中有2辆已封存待市国资局处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10,646,082.6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246,332.62元,占总收入的96.25%;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399,750元,占总收入的3.75%。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1,086,382.26元,增长10.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686,632.26元,增长6.7%; 其他收入增加399,750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增加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 即:工资正常晋升和调整增加工资标准;二是增加在两清工作中公职人员清退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列入其他收入);三是增加市级部门横向拨款的补助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10,095,746.31元。其中:基本支出7,037,823.14元,占总支出的69.71%;项目支出3,057,923.17元,占总支出的30.2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486,172.54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75,959.73元,项目支出增加210,212.81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增加人员工资支出;二是增加业务用房工程款支出;三是增加其他业务运行支出等。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蒙自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037,823.14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275,959.73元,增长3.9%,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运行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8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1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蒙自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057,923.17元。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增加210,212.81元,增长6.87%,主要原因是增加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款支出及开展业务工作开支等。具体项目开支: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支出7,500.00元;行政运行支出181,200.00元;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06,114.9元;普法宣传支出491675.87元;法律援助支出(含司法救助支出)599,042.46元;仲裁支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支出)253,900.00元;社区矫正支出78,093.02元;其他司法支出(含业务用房建设支出、业务装备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刑释解教人员支出等)1,240,396.92元。
开展工作情况:人民调解工作:今年6月成立蒙自市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心,有效推进多元化纠纷调解。2017年,调解中心共受理各类纠纷65件,调解65件,调解成功60件,其中医疗事故纠纷13件,婚姻家庭纠纷9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38件,协议涉及金额210余万元。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受理矛盾纠纷1023件,调解成功330件,司法确认86件,调解成功率达32.3%。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9次,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512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3349件,成功率达95.4%,履行3349件,履行率达100%,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发生。
社区矫正工作:严肃刑罚执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督,突出日常管理实效,防止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截止2017年12月30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53人,累计解除矫正1112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41人。2017年蒙自市衔接刑满释放人员317人,帮教317人,安置217人,刑释平台核查刑释人员信息情况,核查率为100%。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一是在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建立蒙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实行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为一体的“窗口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文澜镇、西北勒乡建立乡级公共服务中心。2017年,实体平台共接待来访人员1000余人,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二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在蒙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的基础上大力打造蒙自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滇南法务”。该平台不仅实现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司法鉴定的网络化服务,还率先在全省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网络在线交流互动服务。
法律援助工作:2017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0件,其中民事案件700件,刑事案件178件,行政案件1件,为困难群众避免或取得利益915万余元,较好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目前,全市共有执业律师75人(其中兼职律师2人),经考核全部为合格。全市6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75人,办理刑事案件210件,民事诉讼代理829件,行政诉讼代理55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6件,仲裁14件,代写法律文书186件,法律咨询4024人次。
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州市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主动配合政府中心工作,继续做好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公证及城市改造中的相关公证。2017年,为为老、弱、病、残和服刑人员上门办证12人次,为低保户及老、弱、病、残当事人和公益事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10件。2017年,公证处共受理各类公证事项2773件,出证2773件。其中,国内公证1859件,涉外公证892件,涉港澳台公证22件
法制宣传工作: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工作,构建法治宣传教育大格局;严格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3•15”维权日、“6•26”国际禁毒日、“科普街”等公共宣传日,向执法对象、社会公众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合力。在蒙自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艺术楼建成蒙自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在雨过铺镇雨过铺村委会打造少数民族法治教育示范村。今年4月与云瑞新科公司签订多媒体信息发布合作协议,通过该公司网络机顶盒系统,向全市宾馆、酒店、医院1157间房间播放普法广告,有效增强了普法知晓率。截至目前,已投放120条法治公益广告。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031,231.3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36%。与上年对比增加428857.54元,增长4.27%,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经费和开展业务工作的运行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9,260,486.8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32%。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公用运行支出和开展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人民调解劝“以奖代补、社区矫正及其他司法业务工作等的支出。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70,744.4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68%。主要用于机关职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至2月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60,000元,支出决算为179,351.05元,完成预算的49.8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5,333.05元,完成预算的56.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4,018元,完成预算的36.0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按照规定逐年压缩“三公”经费比例,控制各科室和基层司法所的业务接待标准等。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89,297.42元,下降-33.2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8,562.42元,下降-22.1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50,735元,下降-53.54%。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按照规定逐年压缩“三公”经费比例,控制各科室和基层司法所的业务接待标准等。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5,333.05元,占75.46%;公务接待费支出44,018元,占24.5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5,333.05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5,333.05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主要用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评估调查、走访慰问、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4,018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4,018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9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99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省、州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及基层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评估调查、走访慰问、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5,500.9元,与上年704,424.84元对比减少58,923.9元,下降9.1%,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不该开支的不开支,压缩机关运行经费,经费倾向于开展基层司法所业务工作所需的支出。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手续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蒙自市司法局资产总额16,405,323.37元,其中,流动资产1,306,254.02元,固定资产15,086,051.3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13,018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745,304.37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312,615.98元,固定资产增加7,655,868.1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减少-6,220,923.76元,无形资产减少-2,256元,其他资产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19项,账面原值72,265.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及货物、工程、服务金额,以及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四)预算绩效信息
蒙自市司法局2017年度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批复执行,若有调整预算情况已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全部经费收支在财政一体化信息中进行,全年已按预算目标任务完成,达到预算绩效目的。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蒙自市司法局住房保障(类)支出414,975.00元,已包含在公共安全(类)支出人员经费中,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4%。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基层司法业务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基层司法业务的支出,包括人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人民陪审员经费等。
2、普法宣传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普法宣传业务的支出,包括法治宣传教育费、依法治理经费等。
3、律师公证管理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组织开展律师公证业务的支出,包括律师公证管理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费等。
4、法律援助经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经费等。
5、社区矫正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的支出,包括按规定承担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纲,以及依法需列支的其他经费等。
6、仲裁管理费,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开展仲裁业务的支出,包括仲裁工作指导费、业务培训费等。
7、其他司法支出,指各级司法机关按规定承担的人民监督员经费、司法协助费等未纳入上述开支范围的其他司法业务支出。
监督索引号53250300931501111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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