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 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 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 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责任。
4. 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5. 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等工作。
6. 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7. 指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8. 制定和组织实施镇村建设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9. 协助和支持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隶属于镇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0. 承办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4个,其中:行政单位3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0个。分别是:
人大、党委、政府、计生办、财政所、农服中心、水管站、林业站、新合办、民政所、文化站、规划站、农经站、兽医站。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66人,其中:行政编制2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3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4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31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2人)。
离退休人员1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2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1222.02万元,比上年财政收入增加1197.63万元,增长2.04%,增长原因分析:2016年调整工资刚性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其中:
1、上级补助收入687.45万元2、专项补助收入298.56万元, 3、财政体制补助收入216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支出1133.79万元,比上年财政支出减少142.45万元,减少12.3%。其中: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鸣鹫镇人民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98.3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0.52%;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8.71%;对个人或家庭的补助占基本支出的10.14%;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0.6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项目支出117.1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鸣鹫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02.02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2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5850621.02元,比上年支出数4992026.75 元增支858594.27元,增长17.2%,比年初预算数5053192 元增支 797429.02元,增长15.78 %,其中:
(1)人大行政运行支出93489元;
(2)人大会议支出20415元;
(3)人大代表工作支出6000元;
(4)其他人大事务支出218025.02元;
(5)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435099 元;
(6)政府办公室(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4865461元;其中(其他政府办公室(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360000 元);
(7)纪检监察事务支出97200元。
(8)财政事务支出114932 元。
(9)国防支出42500元;
2、文化体育与传媒事务支出 595806 元,比上年支出数647817.78元减少52011.78 元,减少8.03 %,比年初预算数467436元增支128370元,增长27.46%,其中:
(1)群众文化支出200762 元;
(2)其他文化支出47500元;
(3)电影支出2544元;
(4)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45000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事务支出1313312.86元,比上年支出数1411459.82元减少98146.96元,减少6.95%,比年初预算数810000元增支503312.86元,增长62.14%,其中: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38400
(2)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446733 元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792526.86元;
(4)抚恤支出21240元;
(5)残疾人事业支出14413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70877元。(其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84079 元、公共卫生支出22400元、计划生育事务支出364398 元)。比上年支出数556881.06元减少86004.06元,减少15.44%,比年初预算数400000元减少70877元,减少17.72 %;
5、城乡社区支出 162499元,比上年支出数1982600.46元减少1820101.46元,减少91.8 %,比年初预算数220000元减少57501元,减少26.14 %,
6、农林水支出3214411元,比上年支出数1576767.91元增支1637643.09 元,增长103.86%,比年初预算数1730000 元增支1484411元,增长85.8%,其中:
(1)农业支出1196090元;(其中事业运行支出1159090元、其他农业支出37000元)。
(2)林业支出399701元;(其中林业事业机构支出394701元、林业防灾减灾支出5000元)。
(3)水利支出 193620元;
(4)扶贫支出1245000元;(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200000元、其他扶贫支出45000元。)
(5)其他农林水支出18000;
7、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支出8400元;
8、交通运输支出5000元;
9、住房保障支出356734元;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鸣鹫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96.1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9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69.18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20.79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今年接待批次及人次有所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鸣鹫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鸣鹫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95万元。其中:购置费0元;运行维护费39.02万元,比2015年决算减少12.07万元,主要用于精准扶贫、森林防火等各项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鸣鹫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865批次,接待费开支69.18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决算增加32.8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各级各项工作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鸣鹫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63.22万元。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鸣鹫镇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2016年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1个,金额984.89万元,商品和服务采购7.65万元。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使用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