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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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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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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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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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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3日在云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财政厅厅长 张岩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将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的适用税额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规定重新制定。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实施。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
2016-2018年,我省耕地占用税入库数分别为61.3亿元、53亿元、35.7亿元,其中,省级分享30%。耕地占用税逐年递减的主要原因是:大型水电站是我省、特别是其所在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税源。耕地占用税在发生占用行为的当年一次性征收,水电站建设高峰期已过,新增税源较少。
(三)起草过程
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对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开展了调研。在统筹考虑国家耕地占用税平移、耕地保护、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基础上,根据129个县、市、区最新人均耕地情况进行了测算,提出了适用税额,形成了《方案草案》,并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县、区财税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按《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方案草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评估为低风险、方案可执行,并在省财政厅、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制定原则和调整考虑
一是总体税负平移、略有下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耕地占用税法》,坚持了税制平移的原则,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坚持了总体税负平移、略有下降的原则,即保持现行适用税额的最高类(30元/平方米)、最低类(18元/平方米)不变;取消22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将现行24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降低为23元/平方米。同时,基于云南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的考虑,沿用现行规定,对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不作降低,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二是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按照从低原则确定适用税额。
三是简化税额分类。对照《耕地占用税法》的人均耕地1亩以下每平方米10-50元、1-2亩每平方米8-40元、2-3亩每平方米6-30元、3亩以上每平方米5-25元的四类适用税额划分,以及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可在不超过50%幅度内适当提高的规定,在最新测算的人均耕地面积数据基础上,将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5类,具体如下: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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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面积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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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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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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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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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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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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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亩<X≤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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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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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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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亩<X≤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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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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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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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亩<X≤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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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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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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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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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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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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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不再单独确定大型水电站的适用税额。现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将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单独确定为24元/平方米。但《耕地占用税法》没有授权地方就特定占地项目或用途制定适用税额。为此,对大型水电站按照属地税额进行征收,不再单独确定适用税额。
五是《耕地占用税法》对各省(区、市)耕地占用税最低平均税额作了规定,其中,云南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全省129个县、市、区适用税额共分为5类,即:一类为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盘龙区等7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二类为人均耕地0.5-1亩的安宁市等6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为26元/平方米;三类为人均耕地1-2亩的个旧市等39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四类为人均耕地2-3亩的蒙自市等50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五类为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玉龙县等27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适用税额变化情况
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降低,符合《耕地占用税法》关于云南平均税额不低于20元/平方米的规定。其中,40个县、市、区税额不变,25个县、市、区税额上升,64个县、市、区税额下降。
以上说明和《方案草案》,请予审议。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结合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如下:
一、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所附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适用税额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中关于适用税额的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表: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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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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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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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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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红塔区、大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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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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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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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景洪市、古城区、通海县、思茅区、麒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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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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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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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水富市、江川区、晋宁区、瑞丽市、祥云县、绥江县、河口县、楚雄市、澄江县、昭阳区、隆阳区、弥渡县、勐腊县、巍山县、镇雄县、富民县、威信县、嵩明县、南涧县、盐津县、姚安县、永平县、东川区、开远市、陆良县、宜良县、牟定县、大关县、西畴县、腾冲市、临翔区、德钦县、禄丰县、易门县、罗平县、芒市、洱源县、鹤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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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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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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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梁河县、剑川县、元阳县、永善县、禄劝县、元谋县、华坪县、会泽县、红河县、巧家县、彝良县、峨山县、凤庆县、南华县、大姚县、宣威市、宾川县、麻栗坡县、建水县、永胜县、盈江县、施甸县、泸西县、石屏县、富源县、宁洱县、广南县、景东县、华宁县、金平县、龙陵县、绿春县、兰坪县、沾益区、富宁县、云县、云龙县、武定县、漾濞县、元江县、江城县、弥勒市、永仁县、师宗县、昌宁县、沧源县、新平县、泸水市、香格里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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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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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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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文山市、马龙区、马关县、墨江县、西盟县、寻甸县、石林县、耿马县、景谷县、陇川县、双柏县、永德县、双江县、砚山县、勐海县、宁蒗县、丘北县、孟连县、镇沅县、屏边县、镇康县、澜沧县、鲁甸县、贡山县、福贡县、维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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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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