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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3765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5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健全蒙自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机制,促进蒙自市教育体育系统的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廉洁、高效,经蒙自市教育体育局研究同意,现将《蒙自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陈柏伍,电话:0873~3856921。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1225

  蒙自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廉洁、高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州、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和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采购安排的校舍工程、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建设的工程等项目建设的管理,包括校舍和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拆迁等建设项目。

  为加强蒙自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包德勇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严天智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李福周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成 员:付芸莉 德育和监察审计科科长

      尹 力 计划基建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谈 颖 计划基建科副科长分管基建

      王 挺 计划基建科

      理 充 计划基建科

      陈柏伍 计划基建科

      赵 曦 计划基建科

  陈柏伍、赵曦同志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联系电话:0873~3856921。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小组按月进行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紧急事项,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随时召集;

  2.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时,邀请派驻市教体局纪检组参加;

  3.领导小组成员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及体育场馆。

   

  第二章 立项和办理前期手续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学校应编制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的校园总体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需求,并报经市教育体育局和规划部门批准后,作为校舍和体育场馆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拆迁等的依据。经批准的校园和体育场馆规划,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要结合实际,并依据全市各中小学校教育阶段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市教育体育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当年投资计划书。未经批准且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超出投资概算。

  第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需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设方案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选址,要符合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我市城乡规划要求,学校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按规定需将建设工程(含校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拆迁,体育场馆等)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和《蒙自市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蒙政办发〔2018〕8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招投标。严禁擅自改变、增减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含校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拆迁,体育场馆等)招标时,必须按国家相关要求明确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应施工资质。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布招标(政府采购)公告前,将招标文件报市教育体育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市发改局确定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意见》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具体为: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40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50万元至20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50万元至10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要求实施采购,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执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管理制度或者进入到中介超市系统进行办理,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服务的采购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服务对照《蒙自市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蒙政办发〔2018〕88号)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全部进入本级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在目录清单以外和公开招投标执行标准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执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管理制度或者进入中介超市确定承接主体或服务机构。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预算不得超概算,决算不得超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在与依法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将拟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报市教育体育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项目建设工程过程中签订的所有相关合同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副本报市教育体育局计划基建科备案,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 通过发改局取得《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项目学校必须及时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并在施工中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通过发改局取得《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依法通过中介超市确定监理单位。同时,项目学校应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现场代表,并认真履行甲方代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进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没有合格证或与图纸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的检验,必须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每日签到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5日前由项目学校将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的问题等书面报送市教育体育局计划基建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事项,要现场核实、事先报告,并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签字确认,报市教育体育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要制订严格的安全施工方案。在校园内施工的,要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部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制定电焊、气焊、易燃材料储存安全操作规程;把消防工作列入施工管理的内容;落实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电焊、气焊、易燃易爆品管理等消防制度,组织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工程经按国家规范程序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竣工初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结算审计和资料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初验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书,学校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好工程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完成后,应在10日内将建设工程审计报告报市教育体育局计划基建科备案,并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登记固定资产账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房屋拆迁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消登记手续,同时做好注消资料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蒙自市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蒙自市教育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报审流程

     2.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3.蒙自市教育体育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