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蒙自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追责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二)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告上级,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追责办法
对违反上述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情节轻微的,给予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等;问题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处理,并在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进行通报。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2日起执行。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