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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573
  •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06
  • 时效性
    有效

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及工伤待遇申请相关知识

   

  一、职业病确诊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离开原用人单位后无职业病接触史,现无用人单位且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业病认定工伤后有哪些工伤待遇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后,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15个月、六级13个月,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是八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七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