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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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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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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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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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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以将土地征收报件与农用地转用报件一并报批。
三、审批条件
(一)单独选址用地
1、农用地转用按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报批。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地类属实;权属文件、勘查定界技术报告等资料齐全;征地补偿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安置方案可行,安置措施落实。
3、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履行到位,若涉及征地信访问题已妥善解决,若涉及违法用地情况已查处到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林业手续齐全。
5、压覆重要矿场资源调查(评估)备案证明(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承诺书)手续齐全。
6、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已落实。
8、拟建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建设规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城市(镇)批次用地
1、农用地转用按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报批。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地类属实;权属文件、勘查定界技术报告等资料齐全;征地补偿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安置方案可行,安置措施落实。
3、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履行到位,若涉及征地信访问题已妥善解决,若涉及违法用地情况已查处到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林业手续齐全。
5、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已落实。
7、拟建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建设规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受理地点、程序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蒙自市国土资源局。
程 序:1、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向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用地请示和相关材料;3、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属州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用地请示和相关资料;属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用地请示,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属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用地请示,相关资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办事窗口: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电子政务平台、蒙自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四、申请材料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所需资料
1、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原件);
2、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原件);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及电子报盘(原件);
4、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含坝子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
5、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以出让方式供的需提供),涉及占用坝区耕地(含园地)的,按规定需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增加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情况说明(原件);
6、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资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据、省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7、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和履行征地程序情况说明(原件);
8、征地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放弃听证回复或听证会议纪要、笔录等)(原件);
9、补充耕地有关资料(对应挂钩耕地占补项目验收文件、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缴纳耕地开垦费收据,不能完成质量平衡的,还应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0、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1、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规划审查)文件(原件);
13、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备案证明或审核文件(涉及探矿权或采矿权人的,应附有关协议或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原件);
15、用地涉及林地的须提供林业部门征占林地的审核意见(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6、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应提供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7、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违法用地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对相关人和事的处理意见等)(原件);
1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验收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原件);
19、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所需资料
1、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原件);
2、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原件);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及电子报盘(原件);
4、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含坝子土地分类)面积表、用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
5、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占用坝区耕地(含园地)的,按规定需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增加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情况说明(原件);
6、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资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据、省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7、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说明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说明(原件);
8、征地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放弃听证回复或听证会议纪要、笔录等) (原件);
9、补充耕地有关资料(对应挂钩耕地占补项目验收文件、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缴纳耕地开垦费收据等,补充耕地不能完成质量平衡的,同时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原件);
10、用地涉及占用林地,并已取得林业部门审核许可手续的,提供林业部门征占林地审核意见;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核许可手续的,县市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11、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违法用地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对相关人和事的处理意见等) (原件);
1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成果验收报告(原件)。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