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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7844
  • 发布机构
    蒙自市国土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0
  • 时效性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县级国土部门发证矿种

  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九)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的审查;

  (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审查;

  (十一)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等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蒙自市行政区域内开采非煤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申请。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等有关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申 请 资 料 清 单

  1

  采矿权申请报告   (原件)

  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

  3

  矿山企业所在的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审查意见 (原件)

  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5

  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表(原件)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

  8

  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件)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  (原件)

  10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原件)

  11

  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 (原件)

  12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原件)

  13

  发改委产能核准文件  (复印件)

  14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原件)

  15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文件(原件)

  16

  县(市)级矿业权范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查表

  17

  采矿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相关规划的审查意见

  18

  涉及转型升级,提交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19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

  20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1

  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采矿权价款(根据评估征收)

  九、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0873-372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