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3-00889
-
发布机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04-13
-
时效性有效
关于涉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关于涉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
为进一步优化和持续提升登记财产营商环境,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主动公示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涉及不动产登记费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类:登记费为80元/件,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为0元/件。
2.非住宅类:登记费为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为80元/件。
3.证书工本费类: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4.减半收取登记费类: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减半收取的。
5.免收登记费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解封登记以及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以及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6.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二、我中心除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您本人或委托他人、中介机构在申报办理登记过程中,向您收取诸如“快件费”、“加急费”、“通道费”、“信息费”等任何名义的费用,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蒙自市价格举报电话:12315
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873-3800349
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