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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5352
  • 发布机构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5
  • 时效性
    有效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停水期间相应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规范,不能解决正常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4.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完备;

  2.有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申请报告;

  4.施工恢复承诺书的有计划停水施工工程。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4.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表

原件

纸质

2

2

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复印件

纸质

1

3

有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

复印件

纸质

1

4

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复印件

纸质

1

5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申请报告,停水申请报告必须加盖供水企业公章;(或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原件

纸质

1

6

施工恢复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7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及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能提交。)

复印件

纸质

1

 

  六、办理时间及地址

  地址:蒙自市银河路42号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9室城市建设科,邮编:661100,电话:0873-3719520。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八、办事指南全文

  详见:http://ynzwfw.yn.gov.cn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