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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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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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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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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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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土地流转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事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蒙自市辖区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市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提出申请,审批按以下权限分级进行。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
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
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
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
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三、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申请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九)联合踏勘记录。
(十)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费用一年金额的流转风险保证金缴纳凭证(向流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财务代管中心缴纳,待流转期限到期行政许可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十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十二)经营主体章程。
(十三)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四)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
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分级审批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批结果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州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许可决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1.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对应分级审批部门予以公开。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书由对应分级审批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对应分级审批部门领取。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蒙自市银河路27号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2)电话咨询。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73-3730213。
(3)信函咨询。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邮政编码:6611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
(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投诉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蒙自市农业农村局304室。
2.电话投诉。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投诉电话:0873-3730213。
3.信函投诉。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地址:蒙自市银河路27号304室,邮政编码:661100。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二)审批结果有效期为流转意向协议中规定的起止日期。
(三)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许可需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五)若上级出台新政策及新规定,本试行自动终止,并严格按照最新政策及规定执行。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4.联合踏勘记录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土地流转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