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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983
  •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18
  • 时效性
    有效

对蒙自市第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38号建议的答复

  对蒙自市 第三 届人大 第五 次会议

38号建议的答复

刘丽媛3名代表

你们在蒙自市第三届人大第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加强治理管控农村乱建盖的建议》第38号建议,市政府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群众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相关工作涉及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机构改革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承担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业农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同时,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培训,指导乡镇依法依规开展联审联批工作,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竭力满足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截至目前,已开展市级农村宅基地1期、乡镇培训4期共培训218人次,13个乡镇街道接收农村宅基地申请416件,已审批121件。

二、农村乱建盖房屋的查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对宅基地的界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农村局只能根据职责职权依法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乱建住房进行查处。针对买卖土地、占用耕地建房等,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恢复土地原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乡镇街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罚。

针对各位代表所提的建议,下一步市政府将会强化组织协调,加快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工作,加大开展联合执法的力度

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建房查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8  

(联系人:缪刚,联系电话:1388755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