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蒙政办函[2019]51号)规定,经清理,原蒙自市卫生局2012年2月出台的《蒙自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与云南省卫计委于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云卫规[2018]1号)规定不符,从2020年3月25日起,原蒙自市卫生局《蒙自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废止使用,现予以公布。
蒙自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