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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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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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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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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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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强调权责对等,加强了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要求,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提出明确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检查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措施,并强化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六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义务,并规定了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四种行为。《条例》还明确和强化了高危行业、旅游景区(点)及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况处以1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面临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更好操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安全违法行为。为切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蒙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市各乡镇各单位各企业下发了学习宣贯通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条例》的施行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执法环境。
(蒙自市安监局 黄明)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