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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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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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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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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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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督查利剑”有待出鞘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工作职责是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委,第一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组建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多个省份的省级监察委密集挂牌,意味着反腐的“督查利剑”已然铸就,有待出鞘。
广大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练就“绝世武功”,建设廉洁政治。
这次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当然,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各级纪委、监察委第一职责是监督,绝不是说惩治腐败要松口气、歇歇脚。只有高压态势始终不减,纪律法律才会永久带电。必须果断稳妥运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
(蒙自市安监局 沈虹君)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