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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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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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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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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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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告全市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全市各位经营主体:
你们好!
为持续推进民营经济法治环境建设,推动营商环境改善与提升,蒙自市市场监管局、蒙自市司法局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州《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企业安静期”的通知》要求,建立蒙自市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机制,为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告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安静期”。每月1—15日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形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二)紧急、特殊情形主要包括: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等需要处置;根据国家、省、州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行政检查以及“双随机”抽检任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特殊重点领域,需要现场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蒙自市司法局在此提示广大经营主体,欢迎对各涉企检查部门的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企业安静期”相关要求开展的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经营主体可向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3-3720627)、蒙自市司法局(0873-3811355)进行举报。
广大经营主体朋友们,蒙自市的繁荣发展需要靠大家共同努力与付出,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全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来,用我们的热情和真诚,用我们的辛劳和汗水,让我们生活的城市更加和谐、更加美丽!
最后祝你们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