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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562
  • 发布机构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1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信息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 46号)、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 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蒙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蒙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出有关政策、标准建议,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许可。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 3-体的登记注册许可工作。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蒙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准则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职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稽查执法。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种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如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暨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统计、保密、保卫、信访、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经费、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编制财务预决算工作。指导基层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工作。指导基层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亦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查办或督查督办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行政许可听证;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法制员培训工作。 (三)行政许可登记注册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工作。核发各类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承担行政审批的现场审查组织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数据库和审批件的档案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许可工作。组织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两新”工委的指导下,配合局机关党委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调查研究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发展任务分解、统计分析、服务企业工作。综合协调派出机构服务经济的职责,整合区域资源,及时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做好企业踉踪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个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工作。组织指导“123 1 51 235 81233 1”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建设。负责消费者协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场监督管理科。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合同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授权负责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食品综合应急管理科。承担蒙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宴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培训。负责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八)食品生产监管科。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国家、省、州、市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落实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质量抽验计划,发布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公告。负责食品生产安全评价、安全状况调查工作。按权限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九)食品流通监管科。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规范,落实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评价、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和食盐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食品餐饮监管科。承担餐饮环节食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餐饮食品管理规范,落实食品餐饮监督管理及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食品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辖区内特种设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 - 13 -检查。受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的开工告知,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按法定权限上报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广告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承担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管理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组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和印制工作。承担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监管和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和产品、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王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重点监督的产- 14 -品目录。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整体水平。组织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违法行为。贯彻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与药源性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指导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机构的业务工作。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历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 1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1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 3个派出机构,为副科级,行政编制50名。 (一)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蒙自市旅游市场监管大队),行政编制6名,其中:大队长1名。 (二)蒙自市文澜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7名,其中:所长1名。 (三)蒙自市文澜西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7名,其中:所长1名。 (四)蒙自市草坝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五)蒙自市雨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六)蒙自市新安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七)蒙自市冷泉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八)蒙自市芷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九)蒙自市鸣鹫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十)蒙自市水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十一)蒙自市期路白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十二)蒙自市老寨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十三)蒙自市西北勒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派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 管理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奖励等应征求所在乡镇的意见。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 9327日起施行。

  中共蒙自市委办公室

  201 9327

办公地点:蒙自市天马路5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方式:0873-3722740

负责人姓名:唐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