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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042
  • 发布机构
    mzscszhzfj
  • 文号
    (蒙)综罚字〔2022〕第0030号
  • 发布日期
    2022-03-31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若水兰亭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综罚字〔2022〕第0030号

当 事 人: 红河若水兰亭酒店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韦奎
住所(住址):蒙自市凤麟街19号 
  
  2022年1月5日,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收到蒙自市公安局《关于对蒙自市“若水兰亭KTV”加强职能监管的提示函》。提示函中反映:2021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蒙自若水兰亭KTV还存在营业情况,包房内还有客人在娱乐,建议我局对该场所进行处罚。并附有现场照片、陈国柱、童雪莲的笔录证明。
  1月7日,经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批准予以立案。1月7日15时45分,红河若水兰亭酒店有限公司法人委托陈国柱前来接受调查,承认该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主要证据:1.《蒙自市公安局关于对蒙自市“若水兰亭KTV”加强职能监管的提示函。》2.蒙自市公安局提供的现场截图3份。3.蒙自市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2份。4.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红河若水兰亭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已经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到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款“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红河若水兰亭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