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蒙自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二、《蒙自县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办法(暂行)》(蒙自县国家税务局公告2005年第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蒙自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蒙自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